ICS 71. 100. 35 Y 4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877.1—2005 特种洗手液 Specialhand cleaner 2005-09-03发布 2006-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9877.1—2005 前言 本部分的3.1、3.3中部分指标(黑体字部分)3.4和3.5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宝莲、干敏文、林尚鹏 GB 19877.1—2005 引言 GB19877的本部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有关抗/抑菌洗剂的相关规定,对具有抗菌、抑菌效 果的洗手液提出了相应的质量要求。本部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公共卫生 防范应急系统而制定的应急标准,目的是确保在突发事件下,指导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对此类产品进行 监控及生产。 GB 19877.1—2005 特种洗手液 1范围 GB19877的本部分规定了特种洗手液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特种功能的洗手液产 品(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87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6368表面活性剂水溶液pH值的测定电位法(neqISO4316:1977) GB9985一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13173.1洗涤剂样品分样法(eqVISO607:1980) GB/T13173.2一2000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 GB/T15818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 GB15979一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 3.1材料要求 3.1.1特种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不应低于90%。 3.2感官指标 3.2.1外观: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质的均匀产品(加入均勾悬浮颗粒组分的产品除 外)。 3.2.2气味: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3.2.3稳定性:于一5℃土2℃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沉淀和无变色现象,透明 产品不混浊;40℃士1℃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异味、无分层和无变色现象, 透明产品不混浊。 注:稳定性是指样品通过测试后,外观前后无明显变化。 3.3理化性能及微生物指标 特种洗手液的理化性能及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1、表2规定 GB 19877.1—2005 表1特种洗手液的理化及卫生指标 指 项 目 标 总活性物含量/(%) 9.0 pH值(25℃,1:10水溶液) 4.0~10. 0 甲醇含量/(mg/kg) 2 000 甲醛含量/(mg/kg) 500 砷含量(以As计)/(mg/kg) 10 重金属含量(以Pb计)/(mg/kg) 40 汞含量(以Hg计)/(mg/kg) 表2特种洗手液的微生物指标 指 标 项 目 抗菌型 抑菌型 杀菌率(1:1溶液,2min)/(%) 90 一 抑菌率"(1:1溶液,2min)/(%) 一 50 菌落总数/(cfu/g) 200 200 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作用,还需包括白色念珠菌(ATCC10231)。标识为抗菌产品时,杀菌率应≥90%;标识为抑菌产品时,抑菌率应 ≥50%。 3.4 特种洗手液产品的抗菌、抑菌稳定性要符合产品保质期要求。 3.5 定量包装要求 特种洗手液每批产品的销售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 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4试验方法 4. 1 外观 取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实验器血内,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按指标要求进行评判。 4.2气味 感官检验。 4.3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 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GB/T13173.2一2000中8.1规定进行。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 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有总活性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 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总活性物含量按GB9985一2000中第A1章规定进行。 4.4pH的测定 按GB/T6368的规定进行。测试温度25℃,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留水配制1:10(质量浓度)的试 样溶液,混匀,测定。 4.5甲醇含量的测定 称取无水甲醇20.0g(精确至0.001g),按GB9985—2000附录D的规定配制标准溶液后,进行 测定。 2 GB 19877.1—2005 4.6甲醛含量的测定 按GB9985—2000附录E的规定进行。 4.7砷含量(以As计)的测定 按GB9985一2000附录F的规定进行。在按碑斑法测定时,用1.0g样品,2mL砷标准使用溶液, 按规定步骤测定。 4.8重金属(以Pb计)含量的测定 按GB9985一2000附录G的规定进行。测定时用2.5g样品,2mL铅标准使用溶液,按规定步骤 测定。 4.9汞含量(以Hg计)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进行。 4.10杀菌率、抑菌率的测定 按GB15979一2002附录C在规定的浓度下测定。若由于产品配方体系因素,该检测方法不适用 时,可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有关规定或国家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方法检验 4.11杀菌率、抑菌率稳定性测定 按GB15979一2002第C.6章的规定进行。 4.12菌落总数及粪大肠菌群的检验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229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 4.13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的测定 特种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的测定按GB/T15818的规定进行。 4.14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5.1.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3章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但3.1若已知其指标,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 检。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有较大改变,或设备改造可能影响 产品质量时; b)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1.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3.2、3.3表1中的总活性物含量、pH值和表2中菌落总数及3.5的规定。 5.2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 5.2.1产品按批交付和抽样验收,由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交付批。 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GB19877的本部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验收,必要时可按下述规定在一个月内抽样验收或仲裁。 5.2.2取样 收货方验收、仲裁检验所需的样品,应根据产品批量大小按表3确定样本大小,交收双方会同在交 货地点从交付批中随机抽取样本。 3 GB 19877.1—2005 表3批量和样本大小 批量(箱) 2~15 16~25 91~150 151~500 501~1200 26~90 1201以上 样本大小/箱 2 3 5 8 13 20 32 验收产品的销售包装时,应检查样箱中全部销售包装,合格判定率为5%。 注:合格判定率是判定批产品合格所允许的最大不合格品率。本处是指渗漏瓶数、漏贴商标和标志不清的瓶数与 样品总瓶数的百分比。 产品检验时,从每个样本箱中随机取2小件(瓶、袋),使总量约3kg(若取2小件不够时,可适当增 加件数;若过多,应集中后,二次随机抽取)。取出的样品按GB/T13173.1分样,然后分装在三个干燥 洁净的密封容器中,开封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日期、生产厂名及 双方抽样人签名等项目。交收双方各执一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之用,其保管 期不超过一个月。 5.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箱样本采取样品,对 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6.1.1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标记或编号; b)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c) 净含量; d)抗菌型产品标识为:抗菌洗手液;抑菌型产品标识为:抑菌洗手液。同时应注明能产生抗菌或 抑菌作用的有效成分; e)产品性能、使用指南(包括使用时间及使用浓度)及必要的注意事项(配方中不完全溶于乙醇的 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二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活性物含量时,应说明); f)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6.1.2产品大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c) 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 d) 货箱毛重、箱体尺寸; e) 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 f)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6.1.3包装物上的标志(图案或文字)应端正牢固、清晰美观、易于识别。如印有条形码,应符合国家的 有关规定。 6.2包装 6.2.1销售包装的要求 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盖必须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得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用其 他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原则。 6.2.2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大包装材料以不损坏销售包装为原则。销售包装产品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得有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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