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20 T 09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072—2006 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 The reguirements of fuel system safety in the event of rear-end collision for passenger car 2006-01-18发布 2006-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0072—2006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的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R34(02系列,2003年版)《关于机动车防止火灾危险认 证的统一规定》(英文版)。 本标准与ECER34的主要技术性差异有: 将本标准6.2.4.2和6.2.5.4中的碰撞速度,由ECER34中第IⅡI部分规定的"35~38km/h” 更改为(50土2)km/h; SAC 删除ECER34中第I部分“关于燃油箱认证”和附件5“塑料燃油箱试验”的内容,附件3“正面 碰撞试验”的内容; 一由于我国标准体系和欧洲法规体系的形式差别所致,本标准删除了ECER34中有关认证申 请、认证程序及认证标志、车型修改、产品一致性、产品非一致性的处理等内容 为便于使用,对于ECER34法规,本标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增加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在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34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关于本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 一一对于新定型的车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对于在生产的车辆: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24个月后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研究开发中心,奇瑞汽车 公司,重庆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泛亚汽车技术 中心,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玉光、孙振东、朱西产、吴卫、李维菁、张金换、黄世霖、郑祖丹、鲍臻炜、 贾宏波、肖利寿、李三红、凌毅、李义明、叶晰海、鲁付俊、郑设、赵鸿、冯星野、侯飞、沈海东、孙浩、朱晓冬。 1 GB20072—2006 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了使用液体燃料的燃油箱的M类汽车,其他类型汽车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296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车辆型式 vehicletype 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同一型式的车辆: 3.1.1燃油箱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 3.1.2燃油箱在车辆上的位置; 3.1.3燃油供给系统(泵、滤油器等)的特性及在车辆上的位置; 3.1.4对本标准所描述的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电器装置的特性及在车辆上的位置。 3.2 横向平面 transverseplane 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垂直的横向平面。 3.3 整备质量 unladen weight 处于运行状态的车辆质量,不包括驾驶员、乘客和货物,但燃油箱加人总容量90%的燃料、冷却液、 润滑油,并带有随车工具和备胎(如果这些由车辆制造厂作为标准装备提供的)。 3. 4 燃油箱容量 capacity of the fuel tank 制造厂规定的燃油箱容量。 3. 5 液体燃料liquidfuel 在正常的温度和压力条件下为液态的燃料。 4一般要求 4.1燃油装置 4.1.1燃油箱应符合GB18296。 4.1.2燃油装置各部件应被车身或车架部件适当地保护起来,以防止与地面障碍物发生接触。若这些 部件位于车辆下部,离地高度比在其前部的车身或车架部件离地高度大,可不要求保护。 1 SAC GB 20072—2006 4.1.3燃油装置管路及其他部件应装在车辆尽可能安全的位置。扭转和弯曲运动、车辆结构或传动装 置的振动,不应引起燃油装置各部件产生摩擦、挤压或其他任何不正常受力 4.1.4软管与燃油装置刚性部件间连接件的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其在车辆各种使用条件下无论是扭转 和弯曲运动,还是车辆结构或传动装置的振动,均应密封 4.1.5如果加油口位于车辆的侧面,则燃油箱盖处于关闭状态时,不应突出邻近的车身外表面。 4.2电器装置 4.2.1除布置在空心元件中的电线外,其他的电线均应固定在其途经的车辆构件、车身壁或隔板上,在 其穿过车身壁或隔板处应予以保护以防止绝缘层受损。 4.2.2电器装置的设计、构造和安装应保证其元件裸露处耐腐蚀。 5要求 按照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后碰撞试验时: 5.1在碰撞过程中,燃油装置不应发生液体泄漏; 如果从燃油装置中泄漏的液体与从其他系统泄漏的液体混淆且这儿种液体不容易分开和辨认,则应根 据收集到的所有液体评价连续泄漏量; 5.3不应引起燃料的燃烧; 6试验方法 6.1 目的和范围 本试验目的是模拟与另一行驶车辆发生的后碰撞状况。 6.2安装、程序和测量仪器 6.2.1试验场地 试验场地应足够大,以容纳碰撞装置驱动系统、被撞车辆碰撞后移动及试验设备的安装。车辆发生 碰撞和移动的场地应水平、平整,路面摩擦系数不小于0.5。 6.2.2碰撞装置 6.2.2.1碰撞装置应为一刚性的钢制结构, 6.2.2.2碰撞装置表面应为平面,宽度不小于2500mm,高度不小于800mm,其棱边圆角半径为 40mm~50mm,表面装有厚为20mm的胶合板 6.2.2.3碰撞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6.2.2.3.1碰撞表面应铅垂,并垂直于被撞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 6.2.2.3.2碰撞装置移动方向应水平,并平行于被撞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 6.2.2.3.3碰撞装置表面中垂线和被撞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间横向偏差不大于300mm,并且碰撞表 面宽度应超过被撞车辆的宽度; 6.2.2.3.4碰撞表面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为(175土25)mm。 6.2.3碰撞装置的驱动型式 碰撞装置既可以固定在移动车上(移动壁障),也可以为摆锤的一部分。 6.2.4使用移动壁障的要求 6.2.4.1如果碰撞装置用约束元件固定于移动车(移动壁障)上,则约束元件一定是刚性的,且不应因 碰撞而产生变形。在碰撞瞬间移动车应与牵引装置脱离而能自由移动。 6.2.4.2碰撞速度为(50±2)km/h。 6.2.4.3移动车和碰撞装置总质量为(1100土20)kg。 2 GB20072—2006 6.2.5使用摆锤的要求 6.2.5.1碰撞装置的碰撞表面中心与摆锤旋转轴线间距离不应小于5m。 6.2.5.2碰撞装置应牢固地固定在刚性臂上并通过刚性臂自由地悬挂,摆锤结构不能因碰撞而变形。 6.2.5.3摆锤应装有制动器,以防止摆锤二次碰撞试验车。 6.2.5.4摆锤撞击中心在碰撞瞬间速度为(50士2)km/h。 6.2.5.5摆锤撞击中心的转换质量“m”与总质量m”、撞击中心与旋转轴间距离“a”和系统重心与旋 转轴距离“{"之间关系如下: SAG 6.2.5.6转换质量m应为(1100±20)kg。 6.2.6关于碰撞装置质量和速度的一般规定 如果碰撞速度大于6.2.4.2和6.2.5.4的规定,和(或)碰撞装置的质量大于6.2.4.3利6.2.5.6 的规定,且车辆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应认为该试验有效。 6.2.7试验车辆状态 6.2.7.1试验车辆应装备计入车辆整备质量中的所有正常安装的部件和设备,并且应装备涉及防火性 能的部件和设备。 6.2.7.2应向燃油箱加注至少满容量90%的燃料或其密度和黏度与正常使用燃油相近的非可燃液 体。其他系统(如制动液罐、散热器等)可以排空。 6.2.7.3变速器可不处于空挡位置,驻车制动器可处于制动状态。 6.2.7.4若制造厂要求,应允许下述偏离: 6.2.7.4.1负责进行该项试验的检验机构,可以使用已进行过其他(包括影响其结构的)试验的同一辆 试验车进行本标准所规定的试验。 件上,试验中不应影响乘员舱结构性能。 6.2.8测量仪器 用于记录6.2.4.2和6.2.5.4规定速度的仪器的准确度为1%。 6.3等效试验方法 6.3.1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充许采用等效试验方法,即完全采用替代试验方法,或者用由替代试验 结果进行计算的方法。 6.3.2如果应用与6.2规定不同的方法,则其等效性应进行验证。 7车辆型式的变更 7.1车辆型式的任何变更均应通知车辆主管部门,主管部门: 7.1.1认为已做的变更没有明显的不利影响,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车辆仍然满足要求,或 7.1.2要求由负责试验的检验机构出具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7.2在满足上述7.1规定的条件下,且车辆整备质量变化不大于认证试验车辆整备质量的土20%,则 不作车辆型式的变更。 3 GB20072—200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34章条编号对照表 表 A. 1 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34章条编号对照 本标准章条编号 ECER34章条编号 1 2 一 1,2,3 一 第I部分4,5,6 第ⅡI部分7 一 7. 1 3. 1 7. 2 3. 1.1 7.2.1 3.1, 2 7. 2. 2 3. 1.3 7.2.3 3. 1. 4 7. 2. 4 3. 2 7. 3 3.3 7. 4 3. 4 3.5 一 4 第Ⅱ部分8 4. 1 8. 1 4. 1.1 8.1.1 4. 1. 2 8. 1. 2 4. 1.3 540 8, 1. 3 4. 1. 4 8. 1. 4 4.1.5 8.1,5 4.2 8.2 4.2.1 8.2. 1 4.2.2 8.2.2 5 第Ⅱ部分9 5. 1 9.1 5. 2 9. 2 5.3 9.3 5. 4 9. 4 一 9. 5 4 GB 20072—2006 表A.1(续) 本标准章条编号 ECER34章条编号 6 附件4 6. 1 附件4-1,1.1 6.2 附件4-2 6. 2.1 附件4-2.1 6.2.2 附件4-2.2 附件4-2.2.1 6. 2. 2. 1 6.2.2.2 附件4-2.2.2 6.2.2.3 附件4-2.2.3 6. 2.2. 3. 1 附件4-2.2.3.1 6. 2. 2. 3. 2 附件4-2.2.3.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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