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7. 040 A 7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139—2007 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 Basic requirements for standard data of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2007-08-30发布 2008-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1139—2007 目 次 前言 引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 4 数学基础的要求 5 数据内容的要求 6 生产过程的要求 数据认定的要求 GB21139—2007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国 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土地勘测 规划院、浙江省测绘局和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成名、肖学年、印洁、陈倬、李莉、干丹、曾衍伟、徐建新、陈少勤、刘东琴 储征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AC 1 GB 21139—2007 引 为了贯彻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地理信息平台及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可靠性和规范性,促进信息的 共享与集成,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GB 21139—2007 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 1范围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认定和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016—1991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1398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13923国土基础信息数据分类与代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data 作为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和空间分析基础的地理信息数据,该数据反映和描述了地球表面测量控 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地籍、地名等有关自然和社会要 素的位置、形态和属性等信息 3.2 基础标准basic standard 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 [GB/T13016—1991,1.7] 3.3 产品标准 product standard 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其范围包括:品种规格、 技术性能、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贮存、运输等。 [GB/T13016—1991,1.9] 4数学基础的要求 4.1平面坐标系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坐标系;确有必要时,可采用依法批准的独立坐标系。 立联系的独立高程系。深度基准应采用理论最低潮面。 4.3比例尺系列应为: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1:25000、1:50000、 1:100000,1:250000、1:500000,1:1000000。 4.4地图投影方式应为:1:1000000采用正轴等角割圆锥投影;1:25000~1:500000采用高斯-克 1 GB21139—2007 吕格投影,按6°分带:1:500~1:10000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确有必要时,按1.5分带 分幅与编号按GB/T13989执行。 5数据内容的要求 5.1概述 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必须是5.2~5.13中的一条或多条的组合,并应采用国家标准或测绘行业 标准建立元数据。 5.2测量控制点数据 点的位置、属性及点之记。 其中,平面控制点包括大地原点,一、二、三、四等三角点,一、二、三、四等导线点;高程控制点包括水 准原点,一、二、三、四等水准点;天文点包括天文主点,一、二、三、四等天文点;重力点包括基准点,基本 点,一等、二等重力点,加密点;卫星定位控制点包括AA级(连续运行站),A、B、C、D、E级点;其他测量 控制点包括城市等级测量控制点、像控点等。 5.3水系数据 水系数据应包括河流、沟渠、湖泊、水库、海洋要素、其他水系要素和水利及附属设施的位置及属性。 5.4居民地及设施数据 居民地及设施数据应包括居民地、工矿及其设施、农业及其设施、公共服务及其设施、名胜古迹、宗 教设施、科学观测站和其他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位置及属性。 5.5交通数据 交通数据应包括铁路、城际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道路构造物及附属设施、水运设施、航道、空 运设施和其他交通设施的位置及属性。 5.6管线数据 管线数据应包括输电线、通信线、油(气、水)输送主管道和城市管线的位置及属性。其中,1:2000 以小比例尺可以不含城市管线数据,1:100000以小比例尺可以不含输电线数据。 5.7境界与政区数据 境界与政区数据应包括国界、未定国界、国内各级行政区划界线(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 政区和乡级行政区)和其他区域界线(村界、特殊地区界和自然保护区界等)的位置及属性。 5.8地貌数据 地貌数据应包括等高线、高程点注记、数字高程模型、水域等值线、水下注记点、自然地貌和人工地 貌的位置及属性。 5.9植被与土质数据 植被数据应包括天然和人工植被的位置及属性。土质数据应包括沙地、戈壁、盐碱地、裸土地、荒漠 和苔原的位置及属性。 5.10地名数据 地名数据应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地理实体的名称、位置及属性 5.11数字正射影像数据 数字正射影像数据是经过辐射校正和几何校正,并进行投影差改正处理的影像;影像可以是全色的 或彩色的,也可以是多光谱的,有时附之以主要居民地、地名和境界等矢量数据。 5.12地籍测量数据 地籍测量数据应包括地籍(子)区、界址线、界址点和其他重要界标设施的位置以及含有座落、土地 使用者或所有者和土地等级信息等的属性。1:2000以小比例尺可以不含地籍测量数据。 2 GB211392007 5.13其他数据 数据。 6生产过程的要求 6.1设计书应依据充分、格式规范,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认可。设计书内容应包括项目来源、目标 工作内容、资料收集与分析利用、技术路线及工艺流程、采用的标准、提交的成果及主要技术指标、质量 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方案等。 6.2利用的资料和数据源应符合设计书的要求,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相应的 标准。 6.3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技术方法应符合设计书的要求。其中,采用的基础标准和产品标准应符合现行 的相关国家标准。有明确要求的作业方法,应遵循相关规定。 6.4生产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验收制度,以及设计书规定的其他质量控制要求。 6.5质量检查由生产单位完成,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实施。 6.6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7数据认定的要求 7.1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必须按照7.2~7.5的要求进行认定。 经注册测绘师签字认可的证明文件和依照6.5的要求进行验收的完整文档。 7.3大地原点,一、二等平面控制点数据,水准原点,一、二等水准点数据,天文点数据,重力点数据, AA级、A级和B级卫星定位控制点数据,1:25000、1:50000、1:100000、1:250000、1:500000 和1:100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含测量控制点数据),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 规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 7.4第7.3条以外的其他等级测量控制点数据,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基础 地理信息数据(不含测量控制点数据),由数据表现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认定 7.5认定的过程与方法应遵照相应国家标准执行。 5Z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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