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2-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2—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2-12-16联合发布
1993-07-01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 (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
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
验收规范》 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0—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
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
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 —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 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
次回路结线篇、 第五篇蓄电池篇、 第十一篇电缆 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
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
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部
1992年12月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 (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
文的要求, 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
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
原规范执行以 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
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四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删去了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82)中
的第五篇 “蓄电池篇”中的有关“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全部
相关内容,因此种蓄 电池由于其固有的缺点,在国内工程建设中已不再
采用,制造厂也不再生产,属于 淘汰产品;
2 .取消了原规范中“母线与台架”这一章,因原这章的主要内容
是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的安装需要,故将此章取消,并将章
节编排作了改动,将该章 有关条文内容分别列入现规范的“蓄电池组安
装”章节内;
3.补充了固定型防爆式及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安装及验
收的相关内容;
4.增加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安装”一章,并在规范其它有关
章节条文中补充了有关镉镍碱性蓄电池的相关内容。这是首次将镉镍碱
性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列入国家级标准规范中,填补了镉镍碱性蓄电
池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施工及交接 验收无章可循的空白;
5.其它有关条文的补充修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 如发现未尽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 资料寄送
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
时参考。
能 源 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蓄电池组的工程安装 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
水平的提高, 确保蓄电池组的安全 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 压为24V及以上,容量为30A·h及以上
的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组和容 量为10A·h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
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 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采用的设 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2-92
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 蓄电池在 运输、保管过程中, 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
冲击和振动,不得倒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第1.0.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 检查,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 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 件齐全;元件
无损坏情况。
三、产品的技术文 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 外观检查合格。
第1.0.7条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 效保管期限内
进行安装及充电。不 立即安装时,其 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 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二、蓄电池不 得倒置,开箱存放时,不得重叠。
三、 蓄电池 应存放在清洁、干燥、 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
放中,严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
四、酸性蓄电池的 保管室温宜为5~40℃;碱性蓄电池的 保管温度
不宜高于 35℃。存放宜在放电态下,拧上密闭气塞,清理干净,在极柱
上涂抹防腐脂。
第1.0.8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 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
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 件的规定。
第1.0.9条 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 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 前,建筑工程及其 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 竣
工,并经验收合 格。
第1.0.10条 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 应便于维护;所用导线
或电缆应具有防腐性能或采取防腐措施。
第1.0.11条 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 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铅酸蓄电池组
第一节 安 装
第2.1.1条 铅酸蓄电池安装 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外观检查:
一、蓄电池 槽应无裂纹、损伤,槽盖应密封良好。
二、蓄电池的 正、负端柱必须极性正确,并应无变形;防酸栓、催化
栓等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滤气帽的通气性能 应良好。
三、对透明的蓄电池 槽,应检查极板无严重受潮和变形;槽内部件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3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应齐全无损伤。
四、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
五、温度计、密度计应完整无损。
第2.1.2条 清除蓄电池槽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槽,应
用脂肪烃、 酒精擦拭,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擦洗。
第2.1.3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电池 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 应平稳,间距均匀;同一排、列的蓄电池 槽应高低一
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
螺栓应紧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 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 牢固可靠。
五、温度计、密度计、液面线应放在易于检查的一侧。
第2.1.4条 蓄电池的 引出电缆的 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外,尚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宜采用塑料外护套电缆。当采用裸铠装电缆时,其 室内部分应剥
掉铠装。
二、电缆的 引出线应用塑料色带标明正、负极的极性。正极为赭色,
负极为蓝 色。
三、电缆 穿出蓄电池 室的孔洞及保护管的管口 处,应用耐酸材料密
封。
第2.1.5条 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 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外,尚应采取
防腐措施。
第2.1.6条 每个蓄电池 应在其台座或槽的外表面用耐酸材料标明编
号。
第二节 配液与注液
第2.2.1条 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电池用 硫酸》规
定的硫酸,并应有制造厂的合 格证件。当采用其它品级的 硫酸时,其 物
理及化学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蓄电池用水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铅酸蓄电池用水》的规定。 新配制
的稀酸仅在有怀疑时才进行化验。
第2.2.2条 配制或灌注电解液时,必须采用耐酸、耐高温的干净器具
应将浓硫酸
GB 50172-92:蓄电池施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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