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 GB/T 16499—1996 eqv IEC GUIDE 104:1984 Guide to the drafting of electrical safety standards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8-22批准 1997-07-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导则104《编制安全标准的导则和担负安全指导职能 及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的任务》 (1984年第二版)及其1号修改件(1989年)制定的,在 技术内容上与该国际导则等效。关于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部分实质上是等同采用的; 关于担负安全指导职能及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的任务部分,根据我国的现状,采取 了“对应”单位的提法,以促进建立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对口的国内组织和尽快等同采用国 际电工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D ISO/IEC导则7-1982《对适合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 是为读者方便使 用而增加的。 本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1997年7月1日起所有报批的电气安全标准草案, 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D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和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王文良、袁介南、朱德基、张铭续、冯保昌。 鉴于各国对用一种统一的方法评定产品安全标准的迫切需要,我国有必要有一个编制 电气安全标准方法的导则,以保证这些标准不偏离已颁布的安全基础标准 (由担负安全指导 职能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 ),也不偏离已颁布的安全专项标准 (由担负安 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 )。 本导则所涉及的安全标准都是有关人身、 环境、 牲畜和家养动物安全问题的标准 (例如: 防止人身受电击,防止过温、 辐射、 爆炸、 内爆、 机械不稳定和运动部件的影响以及防火 )。 这 些标准包括家庭和工作场所中的安全问题。 本导则适用于新的安全标准的制定和现行安全标准的修订,在取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 本导则可以按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在适当的时候再行修订。 1 编制安全标准的导则 1.1 全面处理所有安全方面的问题 鉴于安全标准内容具有法律意义,并能为安全认证提供确切的依据,应确立一个重要 的原则,即每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方面应该有一个标准,而且这个标准不应局 限于电气安全 还应包括安全的各个方面。 电气设备安全设 计时需要考虑的安全原则要 点见附录C。 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 在制定电气类产品安全标准时,应按附录 C对照检查。 适合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 参见附录D。 1.2 单独处理安全问题(即不涉及与安全 无关的功能特性) 对于安全要求应尽可能制定单 独的标准(即不涉及与安全 无关的功能特性)。虽然要求 把安全问题与 功能特性问题分开仍会碰到一些实际 困难,但鉴于政府机构对安全问题的关 注,政府执法人员需要按 照明确的规定进行工作,如 果选定的标准中 既包括功能特性又涉 及安全问题,则认证机 构在仅处理安全问题时, 就会遇到困难。 按照涉及的是设备 或是元件(包括器件、零件及部件, 下同),可提供 下列原则: a)随时可用设备:有关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安全标准应该与涉及设备其 他方面特性的标 准分开,例如与 功能特性方面的标准分 开。 b)固有安全特性的元件,例如 阴极射线管(防内爆型):对这类为 数不多的元件应按照上 述a)项处理。 c)其他各类元件:有关 元件的技术委员会应按 通常的方式制定一个 综合性的标准,设 备委员会对设备中的 元件则用通常的方式原则地规定在合理使用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或 IEC标准)中所规定的安全要求, 或者引用元件标准中对安全 至关重要的 条款。 0、Ⅰ、Ⅱ类不适用于 元件,因而制造厂应对元件加以适当 地选择或在结构中采取附加 措施。 注:有关0、Ⅰ、Ⅱ类的详细要求见GB/T 12501—90《电工电子设备防 触电保护分类》 。 1.3 安全标准的 表述方法 安全标准的 表述方法各有不同,并各有 优缺点,以下列出两种典型的模式: ——一种是本身包 含全部内容的标准。这类标准能 够使读者在一个文本中 找到所有相 关信息; ——一种是层次结构式(见图1),其中每个专项标准 只限于某一特定方面的内容,而其 他有关信息则需 引用上一层次的标准。这种 表述方法,从标准 系列的整体上避免了相同条 款的重复。 * 被指派的职能不一定与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范围相一致。 图 1 安全标准的 层次结构 随着越来越多的安全基础标准(见附录A表A1)和安全专项标准(见附录B表B1)的出现, 层次结构方式将进一步发展。 下述内容适用于 今后的工作: a)负责制定安全基础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和负责制定安全专项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在分 别 履行指导职能和专项职能中应尽可能使其工作 成果得以应用, 最好以标准形式发表出来, 以便为有关的技术委员会制定产品安全标准提供可 靠的和统一的 引用依据。 b)负责制定产品安全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对 那些并不是专用于该标准 范围内的部分、 章 或条,均应按 下列原则处理: ——引用我国标准 或国际标准(特别是横向标准),并应清楚地说明此标准的版本和 条 号; ——在需引用的内容不 多时(一般不超过二至三段),则直接抄录这些标准的原文,并 注明所抄录内容的出处, 抄录的内容应该等同。 标准布局的 变更会使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 之间的协调遇到困难。但国际组织所采用的 解决方法,并不一定要求国家一 级也采用同 样的方法。 注:当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我国电气类安全标准时,其 编写格式和方法可与 被采用的标准一致。 1.4 涉及设备 维修人员安全的处理方法 当时设备 维修有特殊要求时,在标准中必 须加以说明。安全标准中,可以包括有关 维 修人员安全的要求, 或包括维修后保障用户安全的要求, 或同时包括这 两方面的要求。具 体处理可由技术委员会 自定。但是对某些预知是由用户维修的设备,则有关技术委员会应 在标准中包括这些必要的要求。 1.5 使用“安全”一 词的若干意见 在标准中“安全”一 词用来表示该标准的 目的是规定电工电子设备的要求使其不 致成 为危险源。 “安全”一 词有时也用 来代替通常是描述警告或防护作用的词,或与这种词一起使用。 虽然这样使用并非错误,但当它传递的是无用的额外信息时, 就不必使用“安全”这个 词。 “安全”一 词也有当作 形容词来修饰在设备或系统中起安全作用的一 元件(例如电容 器、 电阻器、变压器)或者一固有特性(例如阻抗)。在这种 情况下,必须区分两类元件,一类是当 其发生故障时,可能使设备 成为潜在危险(例如电容 器的击穿或漏电能导致电击,或因电阻 值的变化引起过热或导致着火);另一类元件是当其 发生故障的瞬间,本身就可能是危险源 (例如阴极射线管的内爆)。因此使用如“安全电容” 之类的术语是不正确的,它可以给人一 种模糊印象,只要使用了所 谓安全元件,设备便是安全的,实际上 无论元件可能有 多么安 全,只有对它合理选择,并在设备内 正确使用, 才能真正地达到安全。更重要的是要了 解 在大多数情况下“安全元件”只不过是安 装在设备中的 普通元件,在其 完全失效或其中之 一或几个关键特性偏移时,也会使设备不安全, 因此,至少就其关键特性而言。安全取 决 于选择功能符合要求的 元件,以及该 元件的质量和可靠性。 设备的安全 只有在所使用的各种 元件以高的概率满足于相应的要求时 才得以保证。使 用经过质 量评定的元件,并对关 键特性采用严格的AQL值(可接受质量水平),才能有效地 达到上述目的。经验也证 明只要采用经上 述方法处理过的 元件,是能保证设备安全的,而 无须特殊考虑元件的“安全” 功能。 这种方法的 另一优点是这类元件的鉴定认证包括了 性能和“安全” 特性两个方面, 因 此无需在独立的样品上获得单独的“安全认证”。 上述技术见解还可以用另一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考虑来补充。当前产品的可 靠性是人们 关心的主要方面, 明确地规定责任是 很重要的。如 果一个元件被正式认可为“安全” 元件 则设备制 造厂错误使用元件而导致危险的责任, 很可能转移到元件制造厂。 综上所述,不能把“安全”这个 词与“元件”或与某元件的名称联用,建议用一个指 明使用目的词来代替“安全”这一 词。 例如:——保 护变压器(代替安全变压器); ——防电击电容 器; ——防爆(或自保护)阴极射线管。 在其他种情况下,如果元件的故障可能成为危险源的话,则设备的安全标准中应规定 这类元件必须符合的要求, 或引用某元件的规范,此时不允许用称之为“安全”的 元件来 证明该元件合格。 1.6 单一故障及其后果 电气设备的安全标准应 写入与安全有关的全部要求,包括有关的 试验和那些在正常情 况和单一故障情况下被认为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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