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26—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26—89
主编部门:中外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0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9)建标字第151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 [1984]1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的《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26—89为国家
标准,自1990年1月起施行。
本规范由化学工业部管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学工业部施工技术研
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89年3月27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型 [1984]1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施工技术研究所
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 ,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
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近十年在绝热工程施工、设计和生产使用方面的实
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
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 ,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 ,由我
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 ,结合工程实践和
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
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施工技术研究所 (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槐中中路),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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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
1989年3月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26—89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材料
第一节 质量要求
第二节 质量检查
第三章 施工的准备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施工前的准备和要求
第四章 绝热层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固定件、支承件的安装
第三节 捆扎法施工
第四节 拼砌和缠绕法施工
第五节 充填法施工
第六节 粘贴法施工
第七节 浇注法施工
第八节 喷涂法施工
第九节 可拆卸式绝热层的施工
第十节 伸缩缝及膨胀间隙的留设
第五章 防潮层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沥青胶、防水冷胶料玻璃布防潮层
第三节 施工
第六章 保护层的施工
第一节 金属保护层
第二节 毡、箔、布类保护层
第三节 抹面保护层
第七章 安全技术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一节 质量检查
第二节 交工文件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三 法定计量单位与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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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节能政策,提高绝热工程施工工艺水平,保
证施工质量,减少工艺设备、管道及其附件的能量损失,改善劳动条件,提
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设备及管道 内介质温度范围为大于等
于负196℃、小于等于正850℃的外部绝热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核动力、航空、航天工业的设备及管道、 埋地长输管
道的绝热工程和工业 炉窑的炉墙隔热工程。
第1.0.3条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 ,必须按设计文件及本规
范的规定执行。当需要修改设计、材料 代用时,或采用新材料,必须经原设
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 ,应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
开工。
一、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文件 齐全,施工图纸已经会审;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业已批准,技术交底和施工人员的技术
培训已经完成。
第1.0.5条 绝热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
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材 料
第一节 质量要求
第2.1.1条 绝热层材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绝热层材料应有随温度变化的导热系数方程式或图表。当用于作
保温层的绝热材料及其制 品,其平均温度小于等于623K(350℃)时、导热
系数值不得大于0.12W/(m·K)[0/103kcal/(m·h·℃];当用于作保冷层的绝
热材料及其制品,其平均温度小于300K(27℃)时,导热系数值不得大于
0.064W/(m·K)[0.055kcal/(m·h·℃)]。
二、用于保温的绝热材料及其制 品,其容重不得大于400kg/m3;用于
保冷的绝热材料及其制 品,其容重不得大于220kg/m3。
三、用于保温的硬质绝热制品,其抗压强度不得小 于
0.4MPa(4kgf/cm2);用于保冷的硬质绝热制品,其抗压强度不得小 于
0.15MPa(1.5kgf/cm2)。
四、绝热材料及其制 品应具有耐燃性能、膨胀性能和防潮性能的数据
或说明书,并应符合使用要求。
五、绝热材料及其制 品的化学性能应稳定,对金属不得有腐蚀作用。
当用在奥氏体不锈钢设备或管道上时,其氯离子含量指标应符合图2.1.1
的允许范围,也可按下式进行验证:
lgy≤0.123+0.677lgx (2.1.1)
式中 y——测得的Cl离子含量(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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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测得的Na+SiO3离子含量(ppm)。
六、用于充填结构的散装绝热材料,不得混有杂物及尘土。纤维类绝
热材料中大于或等于0.5mm的渣球含量应为:矿渣棉
小于10%,岩棉小于6%,玻璃棉小于0.4%。直径小于0.3mm的多孔性
颗粒类绝热材料,不宜使用。
第2.1.2条 防潮层材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具有良好的防水、防湿性能。
二、应能耐大气腐蚀及生物侵袭,不得发生虫蛀、霉变等现象。
三、不得对其它材料产生腐蚀或溶解作用。
四、应具备在气温变化与振动情况下能保持完好 的稳定性。
第2.1.3条 保护层材料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1.2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
二、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或管道,以及与此类管道架设
在同一支架上或相交叉处的其它管道,其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三、应无毒、无恶臭,外表美观,并应便于施工和检修。
四、保护层表面涂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
规定。
第二节 质量检查
第2.2.1条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出厂合格
证,其规格、性能等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2.2.2条 当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出厂合格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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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的指标不全或对产品质量(包括现场自制品)有怀疑时,供货方应负责
对下列性能进行复检,并应提交检验合格证:
一、多孔颗粒制品的容重、机械强度、导热系数、外形尺寸等。松散材
料的容重、导热系数和粒度等。
二、矿物棉制品的容重、导热系数、使用温度和外形尺寸等。散棉的
容重、导热系数、使用温度、纤维直径、渣球含量等。
三、泡沫多孔制品的容重、导热系数、含水率、使用温度和外形尺寸
等。
四、软木制品的容重、导热系数、含水率和外形尺寸等。
五、用于奥氏体不锈钢设备或管道上的绝热材料及其制 品,应提交氯
离子含量指标。
第2.2.3条 受潮的绝热材料及其制 品,当经过干燥处理后仍不能恢复
合格性能时,不得使用。保冷工程所用的绝热材料及其制 品,其含水率不应
超过1%。软木制品的最大含水率不应超过5%。
第2.2.4条 对防潮层、保护层材料及其制品的复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形尺寸应符合要求,不得有穿孔、破裂、脱层等缺陷。
二、绝热结构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铝及铝合金热轧板》、
《铝及铝合金材料的尺寸允许偏差》、《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薄
钢板技术条件》和《连续热镀锌薄钢板和钢带》等标准的要求。
三、抽样检查:抗拉强度、抗压强度、容重、透湿率、耐热性、耐寒性
等指标,均应符合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第2.2.5条 材料检验所采用的测试方法及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
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施工的准备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在施工前,对绝热材料及其制 品应核查其性能;对保管期
限、环境和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应按材质分类存放。在保管中根据材料品
种不同,应分别设置防潮、防水、防冻、防挤压变形(成型制品)等设施。其堆
放高度不宜超过2m。露天堆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3.1.2条 工业设备及管道的绝热工程施工 ,应在工业设备及管道的
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合格及防腐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3.1.3条 在有防腐、衬里的工业设备及管道 上焊接绝热层的固定件
时,焊接及焊后热处理必须在防腐、衬里和试压之前进行。
第3.1.4条 在雨雪天、寒冷季节施工室外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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