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Standard for hand—over test of electric equipment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150—2006 2006—06—20 发布 2006—11—0l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3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 《电气装置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150—2006,自2006年 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1、4、5、18)、4.0.1(1、8、9)、6.0.1(1)、7.0.1 (2、 3、4、8)、 8.O.1 (2)、9.O.1 (1、7、8)、12.O.1(2、3)、13.O.1 (2、12、13)、14.0.1 (1、 2、3、4)、18.0.1(1、5)、21.O.1(1)、25.0.1(1、3)、26.O.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9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 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 接试验标准》GB 50150—91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标准共分27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同步发电机及调相机;直流电机;中频 发电机;交流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电抗器及消弧线圈;互感器;油断路器;空气及磁吹断路器;真空断 路器;六氟化硫断路器;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高压熔断器;套管;悬式绝缘 子和支柱绝缘子;电力电缆线路;电容器;绝缘油和 SF6气体;避雷器;电除尘器;二次回路; 1kV及以 下电压等级配电装置和馈电线路; 1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接地装置;低压电器。 与原标准相比较,本标准增加了如下内容: (1) 术语; (2) 对进口设备进行交接试验其标准的执行原则; (3) 发电机定子绕组端部 固有振动频率测试及模态分析; 注:《大型汽轮发电机定子绕组端部动 态特性的测量及评定——绕组端部 固有振动频率测试及模态分 析》DL/T 735—2000。 (4) 气体绝缘变压器的试验 项目及变压器有 载调压切换装置的检查和试验项目; (5) 互感器、断路器、电除尘器的部分试验 项目及试验标准; (6) 电力电缆线路的交流 耐压试验及交 叉互联系统试验; (7) 接地装置的试验 项目及接地阻抗值的规定。 (8) 增加了四个附录:变压器 局部放电试验方法;电流互感器 保护级励磁曲线测量方法;电力电缆线 路交叉互联系统试验方法和要求; 特殊试验项目。 本标准以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 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 解释。由国网北京力建设研究院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 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 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 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 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 见和建议寄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33号,电话:010—63424285)。 本标准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和主要起 草人: 主编单位: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 参编单位:安 徽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二工程公 司 中国电力 科学研究院 武汉高压研究所 华北电力 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输变电公司 广东省电力试验研究所 江苏省送变电公司 天津电力建设公 司 山东电力建设 一公司 广西送变电建设公 司 主要起草人:郭守贤 孙关福 陈发宇 姚森敬 白亚民 杨荣凯 王 烜 韩洪刚 徐 斌 张 诚 王晓琪 葛占雨 刘志良 尹志民 1 总 则 1.0.1 为适应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的 需要,促进电气设备交接试验 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500kV及以下电压等级 新安装的、 按照国家相关出 厂试验标准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交 接试验。本标准 不适用于安装在 煤矿井下或其他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1.0.3 继电保护、 自动、远动、 通讯、测量、整流装置以及电气设备的机 械部分等的交接试验, 应分别按有 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进行。 1.0.4 电气设备 应按照本标准进行交流 耐压试验, 但对11O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 当本标准条 款没有规定时, 可不进行交流 耐压试验。 交流耐压试验时加 至试验标准电压 后的持续时间,无特殊说明时,应为1min。 耐压试验电压 值以额定电压的 倍数计算时,发电机和电动机 应按铭牌额定电压计 算,电缆可按本标准 第18章规定的 方法计算。 非标准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其交流 耐压试验电压 值,当没有规定时, 可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相 邻电压 等级按比例采用插入法计算。 进行绝缘试验时,除制 造厂装配的成套设备外,宜将连接在一起的各种设备分离开 来单独试验。同 一 试验标准的设备 可以连在一起试验。为 便于现场试验工作,已有出厂试验记录的同一电压等级 不同试验标 准的电气设备,在单 独试验有困难时,也可以连在一起进行试验。试验标准 应采用连接的各种设备中的 最 低标准。 油浸式变压器及电抗器的绝缘试验 应在充满合格油, 静置一定时间,待气泡消除后方可进行。静置时 间按制造厂要求执行, 当制造厂无规定时,电压等级为500kV的,须静置72h以上;220~330kV的,须 48h以上;11OkV及以下的,须24h以上。 1.0.5 进行电气绝缘的 测量和试验时, 当只有个别项目达不到本标准的规定时,则 应根据全面的试验记 录进行综合判断,经综合判断认为可以投入运行者,可以投入运行。 1.0.6 当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与实 际使用的额定工 作电压不同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试验电压的标准: 1 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电气设备在于加强绝缘时, 应按照设备的额定电压的试验标准进行; 2 采用较高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在于 满足产品通用性及机械强度的要求时, 可以按照设备实际使用 的额定工 作电压的试验标准进行; 3 采用较高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在于 满足高海拔地区要求时, 应在安装地 点按实际使用的额定工 作 电压的试验标准进行。1.0.7 在进行与 温度及湿度有关的 各种试验时, 应同时测量被试物周围的温度及湿度。 绝缘试验 应在良好 天气且被试物及仪器周围温度不宜低于5℃,空气相对 湿度不宜高于80%的条件下进行。对 不满足上述温度 湿度条件情况下测得的试验数据,应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电气设备是 否可以投入运行。 试验时, 应注意环境温度的影响,对油浸式变压器、电抗器及消弧线圈, 应以被试物上层油温作为测 试温度。 1.0.8 本标准中规定的 常温范围为10~40℃。 本标准中所 列的绝缘电 阻测量,应使用60s的绝缘电 阻值;吸收比的测量应使用60s与15s绝缘电阻值的 比值;极化指数应为1Omin与1min的绝缘电 阻值的比值。 1.0.9 多绕组设备进行绝缘试验时, 非被试绕组应予短路接地。 1.0.10 测量绝缘电阻时,采用兆欧表的电压等级,在本标准 未作特殊规定时, 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100V以下的电气设备 或回路,采用250V 50MΩ及以上兆欧表; 2 500V以下至100V的电气设备 或回路,采用500V100MΩ及以上兆欧表; 3 3000V以下至500V的电气设备 或回路,采用1000V2000 MΩ及以上兆欧表; 4 10000V以下至3000V的电气设备 或回路,采用2500V10000 MΩ及以上兆欧表; 5 10000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 或回路,采用2500V或5000V10000 MΩ及以上兆欧表; 6 用于极化指数测量时,兆欧表短路电流不应低于2mA。 1.0.11 本标准的高压试验 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高电压试验 技术第一部分 一般试验要求》GB/T 16927.1、 《高电压试验 技术第二部分 测量系统》GB/T 16927.2《现场绝缘试验施 导则》DL/T 474.1~5及相 关设备标准的标准规定进行。 1.0.12 对进口设备的交接试验, 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但在签订设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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