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 Device fore xplosion atmospheres and fire hazard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50257—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 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 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 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 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 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 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 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目 次 1 总 则 2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2.1 一 般 规 定 2.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3 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4 正压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5 充油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6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7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3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 3.1 一般规定 3.2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缆线路 3.3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钢管配线 3.4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及其关联电气设备的线路 4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4.1 电气设备的安装 4.2 电气线路 5 接地 5.1 保护接地 5.2 防静电接地 6 工程交接验收 附录A防爆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 间隙和爬电距离 附加说明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 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 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 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0.2.1 矿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 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 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 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 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 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 应 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 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 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 “防爆合格证号”。 1.0.6.5 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 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 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 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 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 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0.8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 筑工程施工, 应符合下列要求: 1.0.8.1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 筑物、构筑物 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3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定;当设计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8.2 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构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 (2)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 (3)预埋件、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的电气管路不得遗漏、堵 塞,预埋件应牢固; (4)有可能损坏或严重污染电气装置的抹面及装饰工程应全部结束; (5)模板、施工设施应拆除,场地并应清理干净; (6)门窗应安装完毕。 1.0.8.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 完毕,投入运行前,建 筑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缺陷修补及装饰工程应结束; (2)二次灌浆和抹面工作应结束; (3)防爆通风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运行合 格; (4)受电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运行安全的工程应施工完毕,并验 收合格; (5)建筑照明应交付使用。 1.0.9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1.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 定。 1.0.1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 除按本规范 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2.1 一 般 规 定 2.1.1 防爆电气设备的鲤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 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1.2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 类型、级 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 爆合格证号。 2.1.3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 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 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2.1.4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 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 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 应小于附录A的规定。 2.1.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 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线和密封, 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 进线口密封。金属垫片的厚度不得小于2mm。 2.1.6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 表面的最高温度(增安型和无火花型 包括设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备内部),不应超过表2.1.6的规定。 2.1.7 塑料制成的透明件或其它部件,不得采用溶剂擦洗,可采用家 用洗涤剂擦洗。 2.1.8 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 殊标志。 2.1.9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1.9.1 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 求,不得随意变更。 2.1.9.2 螺旋式灯泡应旋紧 ,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2.1.9.3 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2.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2.1 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安装 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2.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 清晰。 2.2.1.2 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2.2.1.3 隔爆结构及间隙应符合要求。 2.2.1.4 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等防松设施应齐全完 好,弹簧垫圈应压平。 2.2.1.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符合产品的技术要 求。 2.2.1.6 透明件应光洁无损伤。 2.2.1.7 运动部件应无碰撞和摩擦。 2.2.1.8 接线板及绝缘件应无碎裂,接线盒盖应紧固,电气间隙及 爬电距离应符合要求。 2.2.1.9 接地标志及接地螺钉应完好。 2.2.2 隔爆型电气设备不 宜拆装。需要拆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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