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标准汇编
电 气 卷
1996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汇 编 说 明
为使已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具有连续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从 1996
年起,按综合、电气、火电、水电四卷每年将编辑、出版上年度标准汇编,以满足当前电力系
统广大技术人员的需要。本卷为《电力工业标准汇编 ·电气卷1996》。
本标准汇编收集了1996年颁布的有关电力工程设计、 建设、 生产运行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及相应标准的编制说明和条文说明,还收录了以前汇编中遗漏的几个标准。
本标准汇编中所有的标准都是最新颁布的,其名称和编号均采用已颁布标准最新版本的
用名和编号,并按顺序号列出,以方便查检、 使用。 但是,在有的标准内容中引用的标准,其
编号可能不是最新的,请读者在使用时注意。凡本年度标准汇编中收入的标准与在此以前出
版的 《电力工业标准汇编》 中的标准重复时,以本年度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并替代原标准,
被修订或被替代的标准即废止。 此外,在汇编各标准时,对原标准内容中的编校、 印刷方面的
疏漏、错误也尽可能地进行了改正。
此卷的编辑、出版工作,是在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1997年6月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96 GB 50255—96
GB 50256—96 GB 50257—96
GB 50258—96 GB 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96
1 总 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 ,
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 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 电力系统保
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
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
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
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 单。
1.0.7.3 按装箱清 单检查清点,规格、 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 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 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 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 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 筑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 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 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 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 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 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 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 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基础槽钢
应固定可 靠。
(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预埋件应牢固。
1.0.9.3 设备安装 完毕,投入运行前,建 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 法进行的和 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 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1.0.10 设备安装 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 防护工作。
1.0.11 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 除按本规范的规定 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
范的规定。
2 一 般 规 定
2.0.1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 设备铭牌、 型号、规格,应与被 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0.1.2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2.0.1.3 内部仪表、 灭弧罩、瓷件、胶木电器,应无 裂纹或伤痕。
2.0.1.4 螺丝应拧紧。
2.0.1.5 具有主触头的低压电器, 触头的接触应紧密,采用0.05mm×10mm的塞尺检查,
接触两侧的压力应均 匀。
2.0.1.6 附件应齐全、 完好。
2.0.2 低压电器的安装 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 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其 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2.0.2.2 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 距离,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
物或设备的 距离,不宜小于200mm。
2.0.3 低压电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2.0.3.1 低压电器 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可采用 支架、金属板、绝缘板固定在墙、柱或其它建
筑构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 卡轨支撑安装时, 卡轨应与低压电器 匹配,并用固
定夹或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 严禁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 卡轨。
2.0.3.2 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应按产品技术要求 选择螺栓规格;其 钻孔直径和埋设深
度应与螺栓规格相符。
2.0.3.3 紧固件应采用 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器的固定应 牢固、平稳。
2.0.3.4 有防震要求的电器应 增加减震装置;其 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2.0.3.5 固定低压电器时,不 得使电器内部 受额外应力。
2.0.4 电器的外部 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 接线应按接线端头标志进行。
2.0.4.2 接线应排列整齐、清 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 损伤。
2.0.4.3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 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
动触头接线端。
2.0.4.4 电器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 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螺钉,连接时应拧紧,且应
有防松装置。
2.0.4.5 外部接线不得使电器内部 受到额外应力。
2.0.4.6 母线与电器连 接时,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
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连 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 间隙,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 间隙
额定电压(V)最小电气 间隙(mm)额定电压(V)最小电气 间隙(mm)
U≤500 10500<U≤1200 14
2.0.5 成排或集中安装的低压电器应 排列整齐;器件 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
操作及维护。
2.0.6 室外安装的 非防护型的低压电器,应有 防雨、雪和风沙侵入的措施。
2.0.7 电器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零或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
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0.8 低压电器 绝缘电阻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0.8.1 测量应在下列部 位进行,对额定工作电压不 同的电路,应分别进行测量。
(1)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2)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 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不
直接连接的控制和辅助电路(包括线圈)之间。
(3)主电路、控制电路、辅助电路等带电部件与 金属支架之间。
2.0.8.2 测量绝缘电阻所用兆欧表的电压等 级及所测量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 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2.0.9 低压电器的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 接试验标准》 的
有关规定。
3 低压断路器
3.0.1 低压断路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1 衔铁工作面上的 油污应擦净。
3.0.1.2 触头闭合、断开过程中,可 动部分与灭弧室的零件不应有 卡阻现象。
3.0.1.3 各触头的接触平面应平整;开合顺序、 动静触头分闸距离 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
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3.0.1.4 受潮的灭弧室,安装前应 烘干,烘干时应监测温度。
3.0.2 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当无明确规定时, 宜垂直安装,
其倾斜度不应大于5°。
3.0.2.2 低压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使用时, 熔断器应安装在电 源侧。
GB 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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