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 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 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 5000kVA及以上新建 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 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 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 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 用电容量、 工程 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 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 第二章 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条 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交通运输方便; 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六、 具有适宜的地质、 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 滑坡、 塌陷区、 溶洞地带、 山区风口 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 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 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 仍应高于内涝水位; 八、应考虑 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 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 邻近设施的相 互影响。 第2.0.2条 变电所的总 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 变电所宜设置不 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 墙 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 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 道路宽度,应为3.5m。主要设 备运输道路的 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 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第2.0.5条 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 度,应根据设 备布置、 土质条件、 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 定,宜为0.5%~2%,最小不应小于0.3%,局部最 大坡度不宜大于6%,平行于母线方向 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 构布置的要求。当 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 最小不宜小于0.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最大不宜大于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 第2.0.6条 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 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 地面标高,宜高出 屋外地面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 面0.1m。 第2.0.7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 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 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2.0.8条 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 绿化。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并严防绿化物影 响电气的安全运行。 绿化宜分期、分批进行。 第2.0.9条 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 卫生标准》的有关规 定。 第三章 电气部 分 第一节 主变压器 第3.1.1条 主变压器的台 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 负荷性质、 用电容量和运行方 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1.2条 在有一、二 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 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 比较合理时, 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如变电所可 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 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3.1.3条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 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 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 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 级负荷。 第3.1.4条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如通 过主变压器 各侧线圈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容 量的15%以上,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线 圈变压器。 第3.1.5条 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所,如经计 算普通变压器不能 满足电力 系统和用 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采用有 载调压变压器。 第二节 电气主接线 第3.2.1条 变电所的主 接线,应根据变电所在电 力网中的地位、 出线 回路数、 设备特点及 负荷性质 等条件确定。 并应满足供电可靠、 运行 灵活、操作检修方便、 节约 投资和便于扩建 等 要求。 第3.2.2条 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 侧宜采用断路器 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 接线。 第3.2.3条 35~110kV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宜采用 桥 形、线路变压器 组或线路分支接 线。超过两回时,宜采用扩 大桥形、 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 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接线。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 双母线接线。 第3.2.4条 在采用单 母线、分段单母线或双母线的35~110kV主接线中,当不 允许停电 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 旁路设施。当有 旁路母线时,首先宜采用 分段断路器或 母联断路器 兼作旁路断路器的 接线。当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可 装设专用的旁路断路器。主变压器 35~110kV回路中的断路器,有条件时 亦可接入旁路母 线。采用SF6断路器的主 接线不宜设 旁路设施。 第3.2.5条 当变电所 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10kV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线路为12回 及以上时, 亦可采用双母线。 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 旁路设施。 当6~35kV配 电装置采用手车式高压开关 柜时,不宜设置 旁路设施。 第3.2.6条 当需限制变电所6~10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一、变压器 分列运行; 二、采用高 阻抗变压器; 三、在变压器 回路中装设电抗器。 第3.2.7条 接在母线上的避 雷器和电压 互感器,可合用一 组隔离开关。对 接在变压器引出线上的避 雷器,不宜 装设隔离开关。 第三节 所用电源和 操作电源 第3.3.1条 在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宜 装设两台容量相同可 互为备用的所 用变压器。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一 个可靠的低压备用所用电源时, 亦可装设一台所用变压 器。当35kV变电所只有一回电源进线及一台主变压器时,可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 前装设一 台所用变压器。 第3.3.2条 变电所的 直流母线,宜采用单 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采用 分段单母线时, 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第3.3.3条 重要变电所的 操作电源,宜采用一 组110V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 镍蓄电池组。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 套。其他变电所的 操作电源,宜采 用成套的小容量 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 储能装置。 第3.3.4条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 满足下列要求: 一、全所 事故停电1h的放电容量: 二、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小容量 镉镍电池装置中的镉镍电池容量,应 满足分 闸、信号和继电保护的要求。 第3.3.5条 变电所宜设置 固定的检修电源。 第四节 控制室 第3.4.1条 控制室应位于运行方便、 电缆 较短、朝向良好和便于观察屋外主要设 备的地方。 第3.4.2条 控制屏(台)的 排列布置,宜与 配电装置的间隔排列次序相对应。 第3.4.3条 控制室的建筑,应按变电所的规划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 次建成。无人值班 变电所的 控制室,应适当 简化,面积应适当减小。 第五节 二次接线 第3.5.1条 变电所内的下列元件,应在 控制室内控制: 一、主变压器; 二、母线分段、旁路及母联断路器; 三、63~110kV屋内外配电装置的线路,35kV屋外配电装置的线路。6~35kV屋内配电装 置馈电线路,宜采用 就地控制。 第3.5.2条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 装设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解除,或手动解除音响的 中央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装置。驻所值班的变电所,可 装设简单的事故信号和能重复动作 的预告信号装置。无人 值班的变电所,可 装设当远动装置停用时转为变电所 就地控制的简 单的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断路器的 控制回路,应有 监视信号。 第3.5.3条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 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团锁装置。屋内的配电装 置,尚应 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闭锁联锁回路的电源,应与 继电保护、控制信号回 路的电源 分开。 第六节 照明 第3.6.1条 变电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的要求。 第3.6.2条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第3.6.3条 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 维修。屋外配电装置的照明,可 利用配电装置 构架装设照明器,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的要求。 第3.6.4条 在控制室主要监屏位置和屏前工作位置观察屏面时,不应有明显的 反射眩光 和直接阳光。 第3.6.5条 铅酸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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