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7. 180 Y 7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5722—2010/ISO9994:2005 打火机 安全与质量 Lighters-Safety and quality (ISO 9994:2005,Lighters—Safety specification,IDT) 2010-12-23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5722—2010/ISO9994:2005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功能要求 4 结构整体性要求 5 试验方法 6 使用说明和警告· 7 产品标记 17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制造商对条款3.2.1和3.2.2中的火焰特性的标准极限和附加极限的 接收质量限 18 参考文献 19 GB25722—2010/SO9994:2005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第4章、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9994:2005《打火机安全规则》(英文版)。 本标准纳入了ISO9994:2005/Amd.1:2008的修正内容,这些修正内容涉及的条款已通过在其外 侧页边空白位置的垂直双线(II)进行了标示。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用“本标准”替代“本国际标准”; b)用小数点符号“.”代替小数点符号“,”; c) 删除国际标准的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五金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 险品中心实验室、浙江大虎打火机有限公司、宁波兴达火机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打火机行业协会、温州 市打火机行业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黄新华、周大虎、刘刚、李宁涛、孙宁薇、李晶、彭梓。 1 GB25722—2010/SO9994:2005 打火机安全与质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打火机的要求,以确保使用者在正常使用时,或可预见的不当使用情况下合理的安全 程度。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已知的消费者常用香烟打火机、雪茄打火机和烟斗打火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柴及其他用来点燃除香烟、雪茄、烟斗以外物质的点火装置。 打火机作为产生火焰的工具,与其他火焰源一样,对使用者具有潜在的危害。本标准不能排除所有 危害,但试图把对使用者的潜在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打火机lighter 一种手动操作的点火装置,用石化衍生物作燃料,通常用于以特意的方式点燃香烟、雪茄和烟斗,可 以预料它也能用来点燃纸、灯芯、蜡烛和灯笼 注:打火机并非设计用来当作蜡烛、手电简或其他需要长时间燃烧的用途。 2.2 液体打火机fluidlighter 一种附有外露灯芯的打火机,使用液态烃类物(如已烷)作燃料,标准蒸气压在24℃时不超过 34.5 kPa。 SAC 2.3 气体打火机 gaslighter 一种使用液态烃类物(如正丁烷、异丁烷、丙烷)作燃料的打火机,标准蒸气压在24℃时超过 104 kPa。 2. 4 后混式打火机 Lpostmixing burnerlighter 燃料雾化(或气化)后和空气在燃烧时混合的气体打火机。 2.5 前混式打火机 premixing burner lighter 燃料和空气在点燃前已混合的气体打火机。 2.6 一次性打火机disposablelighter 具有完整的燃料供给,但不能进行重复充灌的打火机。 2.7 可重复充灌式打火机 Lrefillablelighter 能从外部重新充灌燃料或者能更换燃料箱的打火机。 2.8 可调节式打火机adjustablelighter 具有可调节火焰装置,能让使用者调节火焰高度的打火机。 1 GB25722—2010/ISO9994:2005 2. 9 不可调节式打火机 non-adjustable lighter 无调节火焰高度装置的打火机。 注:火焰高度由打火机制造商设定。 2. 10 自动调节式烟斗打火机 Lautomatically adjusting pipe lighter 专门设计用来点燃烟斗的打火机,打火机从竖直位置倾斜时能自动增大火焰高度。 2. 11 自熄式打火机 Lself-extinguishing lighter 一旦点燃,需要持续有效外力保持火焰,随着外力终止火焰随即熄灭的打火机。 2.12 非自熄式打火机non-self-extinguishinglighter 点燃后不需要施加持续有效外力来维持火焰,但需要特意手动操作来熄灭火焰的打火机, 2.13 火焰高度flameheight 可见火焰顶部到风罩的直线距离;如果没有风罩,则是从火焰顶部到灯芯底部或燃烧阀嘴顶部的直 线距离。 2.14 风罩shield 全部或局部包裹气体打火机燃烧阀嘴或液体打火机灯芯的结构。 2.15 燃烧阀burnervalve 气体打火机控制燃料释放的部件。 2. 16 燃烧阀嘴 burnervalveorifice 燃烧阀燃料释放的顶端。 2. 17 跳火flaring 从稳定状态到不稳定状态的火焰高度变化 2.18 持续自动点火 sustained self-ignition 由于非人为有意识的点火操作,例如跌落打火机,导致点火装置被激活,并引起火焰持续燃烧的 现象。 2.19 爆火spitting 溅火sputtering 无雾化燃料飞溅或液体燃料以小液滴燃烧状态从主火焰中脱离的一种现象。 2.20 火焰flame 燃料燃烧的结果,此过程中能产生热量和在正常或弱光条件下肉眼可以看得到光线。 2.21 点火ignite 以预定方式操作配套的点火装置及燃料释放系统,使打火机产生火焰。 2 GB25722—2010/ISO9994:2005 3功能要求 3.1火焰产生 为尽量避免意外点火或自动点火的可能性,打火机应用特意的手动操作进行点燃。该操作应至少 遵循以下要求中的一项: a)1 使用者需要有效操作才能产生火焰并维持燃烧; b) 使用者需要两次或多次独立操作才能产生火焰: ) 产生火焰所需要的作用力应当等于或者大于15N(见图1或图2)。 1——打火机; 2——质量; F——火焰产生力。 图1按3.1c)规定施加产生火焰的作用力一 一按钮式动作装置 1——测力计; F——火焰产生力。 图2按3.1c)规定施加产生火焰的作用力——磨轮式动作装置 3 GB25722—2010/ISO9994:2005 3.2火焰高度 注:本标准对于前混式和后混式打火机规定的最大火焰高度,将定期重新考虑,随技术进步逐步减少。 3.2.1不可调节式打火机 3.2.1.2按照5.2条款对不可调节式前混式和不可调节式后混式打火机进行试验时,火焰高度不应超 过50mm。 3.2.2可调节式打火机 3.2.2.1按照5.2条款对2.8条款定义的可调节式打火机进行试验时,使用者在不同使用条件下的最 大火焰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火焰高度不应超过100mm。 3.2.2.3可调节式后混式打火机,使用者特意调节到制造商的最大火焰高度的设计极限,火焰高度不 应超过120mm。 3.2.2.4可调节式前混式打火机,制造商应调节好火焰高度,使用者第一次点火不改变调节装置位置, 火焰高度不应超过60mm。 3.2.2.5可调节式前混式打火机,使用者特意调节到制造商的最大火焰高度的设计极限,火焰高度不 应超过75mm。 3.2.2.6可调节式前混式和可调节式后混式打火机,当调节到最小火焰高度时,火焰高度不应超过 50 mm。 3.2.2.7自动调节式烟斗打火机在任何位置时产生的火焰高度不应超过100mm。 3.2.2.8打火机最天能达到的火焰高度应通过事先设定或产品设计,或两者兼用的方式进行限制。 注:见附录A中第A.1章的接收质量限(AQL)和参考文献中的参考取样数量。 3.3火焰高度调节 3.3.1对于条款2.8定义的可调节式打火机,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使用者应需要特意的动作才能够减 少或者增加火焰高度。可调节式打火机应当设有标记,表示要减少或增加火焰高度调节装置所需运动 的方向。 3.3.2对于火焰高度调节装置符合3.3.3条款和3.3.4条款的打火机,调节装置的指示方向应永久刻 在或印在打火机上,这些标记应位于打火机火焰调节装置附近,使用者应清楚看到并理解。 3.3.3对于有与火焰垂直的回转式火焰调节装置的可调节式气体打火机,应能完成以下操作: a)如果火焰调节装置位于打火机上部,打火机固定在火焰竖直向上位置,使用者面朝调火装置, 左旋调节旋钮应当降低火焰高度; b)如果火焰调节装置位于打火机底部,使用者面朝调火装置,顺时针调节旋钮应当降低火焰 高度。 3.3.4对于沿平行火焰轴方向火焰调节装置进行火焰调节的气体打火机,应能根据移动方向增减火焰 高度。 3.3.5对于调节旋钮突出打火机体表的打火机,在整个调节范围内,应需要至少1N的力在切线方向 上进行调节(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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