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20 T 3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5990—2010 车辆尾部标志板 Rear-marking plates f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2011-01-10发布 201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5990—2010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附录E的E.1以及附录F的F.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部标志板认证的统一规定》和ECER70一2007《关于重型和长型车辆尾部标志板认证的统一规定》,本 标准与ECER69一2007和ECER70—2007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与上述两个法规的主要差异如下: 一在范围中删除了T类车以及可移动部件,明确不适用于三轮摩托车和低速载货车; 一删除了管理条款; 一删除了“检验员抽样的最低要求”附件; 一由于上述两个法规在红色回复反射器的色度要求并不一致,本标准采用了69号法规中的数值 要求; 耐候性试验采用GB/T8427一1998《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eqvISO 105-B02:1994); 一 明确耐候性试验后的淋雨试验,采用GB/T10485一2007中第12章规定的方法A和方法B; 一上述两个法规对于标志板的定义不同,本标准中对定义进行了更改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费音、王华、王军华、赵斌、高尚。 1 GB 25990—2010 车辆尾部标志板 1范围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a)重型和长型车辆包括: 1)4 铰接式的IⅡI级和Ⅲ级M类车辆; 2)[ 除半挂牵引车外的N类车辆; 3)长度超过8.0m的01、0,和0,类车辆 4)以及O类车辆; b)低速车辆:由于结构原因,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M、N、O类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978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8427一199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eqvISO105-B02:1994) GB/T10485一2007道路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环境耐久性 GB11564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3术语和定义 GB4785和GB1156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基础术语 3. 1. 1 样品sampleunit 现行生产的一种完整的可供车辆安装的标志板成品。 3.1.2 标志板 rearmarkingplate 具有特定形状和图样,且表面具有回复反射和/或荧光材料或装置,为了增加相应车辆的可见度以 易于被识别的平板。 3.1.3 回复反射材料 +retroreflective material 当受到方向性照射时,大部分人射光被回复反射的一种表面或装置。 3.1.4 回复反射装置 retroreflecting device 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的,可供使用的组合件。 1 GB25990—2010 3. 1.5 荧光fluorescence 当某些材料靠近紫外或蓝色光源时,经常会发出比激发光波长更长的光的现象。由于这些材料可 反射部分入射光,并且还能发射荧光,所以在昼间和微光条件下,荧光色比正常色更为明亮;而在夜间, 荧光色不比正常色明亮。 3.2标志板的类别 3.2.1 1类低速车辆标志板SMVrearmarkingplate(class1) 具有回复反射和荧光材料或装置,形状为截去顶角的三角形,低速车辆用的标志板。 3.2.2 2类低速车辆标志板SMVrearmarkingplate(class2) 只具有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形状为截去顶角的三角形,低速车辆用的标志板。 3.2.3 1类重型车辆标志板 rearmarkingplateforheavyvehicles(class1) 由红色荧光材料和黄色回复反射材料带交替构成,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3.2.4 2类长型车辆标志板rearmarkingplateforlongvehicles(class2) 边框由红色荧光材料构成,中心由黄色回复反射材料构成的,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3.2.5 3类重型车辆标志板rearmarkingplateforheavyvehicles(class3) 由红色和黄色回复反射材料带交替构成,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3.2.6 4类长型车辆标志板 rearmarking plate for long vehicles (class 4) 边框由红色回复反射材料构成,中心由黄色回复反射材料构成的,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3.3几何定义 注:参见附录A图A.1。 3. 3. 1 基准中心referencecentre 回复反射表面上或其邻近的一点,作为规定装置性能的中心。 3.3.2 照射轴线illumination axis 基准中心与光源之间的连接线。 3.3.3 观察轴线 observationaxisl 基准中心与光度探头之间的连接线。 3.3.4 观察角observation angle(symbol α) α 照射轴线与观察轴线间的夹角,通常为正的。对于回复反射情况,观察角限于小角度。最大范围为 08>>0 3.3.5 观察半平面observationhalf-plane 始于照射轴线,并包含观察轴线的半平面。 2 GB25990—2010 3.3. 6 基准轴线referenceaxis 始于基准中心,用来描述回复反射器角度位置的轴线。 3.3.7 照射角 entranceangle(symbolβ) β 照射轴线与基准轴线间的夹角,通常不天于90°,但为了完整性,定义其整个范围为0≤β180° β角的取向由β1和β2两个分量确定 3.3.8 第一轴线 firstaxis 通过基准中心,且垂直于观察半平面的轴线。 3.3. 9 照射角的第一分量 first component of the entrance angle (symbol β,) β1 照射轴线与包含有基准轴线和第一轴线平面间的夹角,其范围为一180<β≤180° 3.3.10 照射角的第二分量 second component of the entrance angle (symbol β2) β2 包含观察半平面的平面与基准轴线间的夹角,其范围为一90≤β2≤90 3.3.11 第二轴线 secondaxis 通过基准中心,且垂直于第一轴线和基准轴线两者的轴线。如附录A图A.1所示,当一90<β1< 90°时,第二轴线的正方向位于观察半平面内。 3.3.12 转动角angleofrotation 样品环绕其垂直轴线,从任何任意位置起转动的角度。当从照射方向观察时,逆时针方向为正 (十e),顺时针方向为负(一ε)。若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上具有TOP标志,则该标志即为起始位置。转 动角的范围为—180<≤180° 3.4光度 3.4.1 回复反射系数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 (R') R' 由观察方向上回复反射区域的发光强度I、在回复反射面位置上垂直于入射光方向的照度E一以及 样品被照面积A给出,即R'=I/(E+·A),系数R'的单位为cd/(lx·m²)。 3.4.2 回复反射器样品的角直径angulardiameteroftheretroreflectorsample(symboln) 回复反射样品的最大尺寸对照明光源中心,或对接收器中心的张角 3.4.3 亮度系数luminancefactor 在相同的照明和观察条件下,被研究物体的亮度与理想漫射体的亮度之比。 3 GB25990—2010 4标志板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标志板: a)商标名称或商标; b)回复反射材料的特性; c) 荧光材料的特性; d)影响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性能的部件。 但是,对于重型和长型车辆使用的标志板,形状和尺寸不同,不构成不同的型式。 5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标志板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其应有的功能,并连续工作。此外,应无任何影响其功能发挥 的设计或制造方面的缺陷。 5.1.2标志板的部件应不易拆卸。 5.1.3标志板固定在车辆后部的方式应稳定、持久,例如使用螺钉或铆合。 5.1.4标志板的外表面应易于清洁,表面应不粗糙,其任何突出物应无碍于清洁。 5.2形状、尺寸和结构的规定 5.2.1低速车辆的标志板形状和尺寸见附录B。 5.2.1.1低速车辆的标志板的形状为一个截去顶角的等边三角形,其中一个顶角端朝上。 5.2.1.2低速车辆的标志板(1类)的边缘为红色回复反射材料,中央为红色荧光材料;低速车辆的标 志板(2类)中央为回复反射材料。回复反射材料充许是回复反射膜、回复反射层或塑料三直角锥反 射器。 350mm,最大365mm。边缘的红色回复反射材料发光面的宽度应为:最小45mm,最大48mm。 5.2.2重型和长型车辆的标志板形状和尺寸见附录B。 5.2.2.1重型和长型车辆的标志板形状为矩形 5.2.2.2安装在挂车和半挂车上的标志板,为黄色回复反射标志板,具有红色荧光或回复反射边框;安 装在非铰接车辆(牵引车或载货车)上的标志板,由黄色回复反射和红色荧光或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的 交替斜条纹组成。 5.2.2.3一组标志板由一块、两块或四块具有回复反射和荧光材料的标志板组成,其总长度应不小于 1130mm,不大于2300mm。 5.2.2.3.1成组的标志板的形状应是成对的。 5.2.2.3.2安装在挂车和半挂车上的标志板高度为200+mm,红色边框的宽度应为40mm土1mm; 安装在牵引车或载货车上的标志板高度为140mm土10mm,斜条纹带的斜度应为45°主5°,带宽应为 100 mm±2.5mm。 5.2.2.3.3如附录B图B.2和图B.3中的示例2和示例3所示,如果增加矩形标志板的高度,每块标 志板的面积不小于735cm²,不大于1725cm,则两块一组的每块标志板的最小长度允许减小至 130 mm。Sz 5.3标志板的色度性能 5.3.1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 5.3.1.1使用相当于GB/T3978规定的D6s光源照射,以照射角为45°,法线方向测量(45/0照明和观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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