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 100. 30 G 89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安全管理规程 Regulations of safety management for the manufacturing and marketing enterprise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2012-03-09发布 2013-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8263—2012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总则 综合安全管理 6 生产工艺管理 设备与设施管理 作业场所管理 9 运输与储存管理 试验与销毁管理 4 1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 16 附录A(资料性附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18 附录B(规范性附录) 乳化器和螺杆泵的主要技术参数 20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生产线危险工房(工位)操作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 危险品定量 附录D(规范性附录) 起爆器材生产线危险工房(工位)操作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危险品定量…22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危险工(库)房警示标志牌式样 25 附录F(资料性附录)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档案 26 GB282632012 前言 本标准的 5. 18、5. 19、5. 20、5. 22、6. 2. 1、6. 2.2、6. 2. 5、6. 2. 6、6. 2. /、6. 2. 8、6. 2. 11、6. 2. 12、 7. 3. 1. 3、7. 4. 2、7. 5. 4、7. 6. 1、7. 6. 2、7. 6. 3、7. 6. 7、7. 7. 2、7. 7. 5、7. 7. 6、7. 7. 8、7. 7. 10、8. 2. 2、8. 2. 3 9.1.1、9.1.4、9.1.8、9.1.15、9.2.7、9.2.8、9.2.9、10、11.2.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天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国科安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物 产民爆器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东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祖一、张利洪、肖月华、高晓莉、秦卫国、乔枫革、王建国、王春乐、曹晓宏、 马福民、尹利、韩永宏。 I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安全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 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干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 GB/T14659民用爆破器材术语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 GA 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WJ 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 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第493号令) 3术语和定义 GB/T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企业安全负责人enterprisesecurityleader 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 企业技术负责人enterprisetechnologyleader 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 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mechanicalandelectricalequipmententerpriseleader 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1 GB28263—2012 3. 4 定员allowablenumberofpersons 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 操作定员 operationfixed number of persons 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3.6 最大充许定员 themaximum allowablefixed number of persons 最多允许进入该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岗位上的操作人员和临时人员人数 注:临时人员指检修、取样、装卸、安检、参观等人员。 3.7 定量allowableamount 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存放的危险品最大计算药量。 3.8 定置 setpositionmanagement 生产作业区、库房或其他设施内,规定各类物品分区、定点管理放置。 3.9 超产overcapacity 生产企业超过安全生产许可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限定产量组织生产的行为。 3.10 超时overtime 超过规定的作业时间组织生产的行为。 3. 11 超员 overstaff 生产、经营企业在危险作业场所超过规定定员的行为 3.12 超量over-amount 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或储运场所超过规定定量进行作业、存放和运输的行为。 3. 13 专用生产设备specialproductionequipment 直接用于民爆物品生产的专用设备。 注:专用生产设备根据其使用场所的危险情况和发生事故概率,可分为0类、I类、Ⅱ类、Ⅲ类。0类、I类、Ⅱ类专 用生产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目录由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3.14 人机隔离separationbetweenman andmachine 危险品生产时,通过设置防护装置和采用自动控制措施,使操作人员与危险品隔离的作业方式。 3.15 基础雷管 Fbasic detonator 已经完成火工药剂和其他火工元件装填或装配,尚未装配引火元件的半成品雷管。 3.16 炸药制品 products of industrial explosives 由各类火药、炸药(不含起爆药)加工制造而成的各种不同形状、不同用途的爆炸物品,如导爆索、震 GB28263—2012 源药柱、起爆具、爆裂管、射孔弹、压裂弹等, 4总则 4.1企业在科研、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试验、销毁等作业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设、非法生产、非法销售。 4.4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 生产使用。 4.5民爆物品生产宜采用连续化、自动化、人机隔离的工艺,并贯彻执行在线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 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在有固定操作人员的情况下,非危险建筑物与危险建筑物隔开、非危险生产线与 危险生产线隔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开的原则。 4.6企业应从消除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出发,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操作方法、作 业环境以及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一且发生 伤亡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置。 力,保障安全生产。 5综合安全管理 5.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 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2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5.3企业应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5.4企业应建立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及其有效性的管理责任制 5.5企业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5.6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7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 5.8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艺技术、专用生产设备设施、事故等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5.9企业应按照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危 险源处于安全和受控状态。 5.10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演练。 5.11企业应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5.12企业在委托中介机构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安全评价等活动中,应对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5.13企业应按照WJ9065的规定设置监控系统。应建立视频监视和安监人员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危 3 GB28263—2012 险点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应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5.14企业应根据民爆物品生产的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作业班制;在生产技术不能满足24h 连续作业的安全条件下,当日零点至六点期间(允许企业根据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不应组织工业炸药 及其炸药制品的生产作业;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期间(允许企业根据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不应组 织起爆器材的生产作业。因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作息时间时,人、机连续工歇时间应与对应产品一致。 员、超量。 5.16当恶劣天气危及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遇有地震、台风、洪 水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生产现场;造成安全生产设施破坏,恢复 生产时应由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复产。 5.17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生产设备结构特性等情况,制定停产时设备和现场的清扫制度。 a) 符合GB50089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峻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含王建)、消防、防雷等设 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验收和检测。 b) 编制试生产计划、试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受让方会同技术提供方编制 试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受让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 C) 安全预评价、设计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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