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00 A 8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0000.18—2013 代替GB20592—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Part 18:Acute toxicity 2013-10-10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30000.18—2013 前言 本部分第4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一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一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一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一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一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一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一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一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一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一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一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一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一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一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一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一2006); 第27部分:吸人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一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一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18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592一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 本部分与GB20592—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英文名称 为"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Part 18:Acute toxicity"; GB 30000.18—2013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 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 修改了表1中类别5的表注内容; 章修改整合成第6章; 一 增加了急性毒性标签样例,作为资料性附录E。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的有关技术内容一致。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谱尼测 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贾晓川、柳明、李秀萍、曹丽静、孙俐、林铮、宋薇、葛晓军、吴维、谭红、杨鸿波。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592—2006。 GB30000.18—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 1范围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急性毒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准、判定逻辑、标签。 GHS)分类和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章范本》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急性毒性 acute toxicity 经口或经皮肤给予物质的单次剂量或在24h内给予的多次剂量,或者4h的吸入接触发生的急性 有害影响。 3.2缩略语 ATE:急性毒性估计值(AcuteToxicityEstimate)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 4分类标准 4.1一般原则 急性毒性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13690。 4.2物质分类标准 4.2.1制定急性毒性统一的分类制度是为了适应现有各制度的需要,急性毒性表包括五个类别,分类 依据见表1。 1 GB 30000.18—2013 表1 急性毒性危害分类和定义各个类别的急性毒性估计值(ATE) 单位 接触途径 类别1 类别2 类别3 类别4 类别5° 经口"b mg/kg 5 50 300 2000 5.000 mg/kg 50 经皮肤"h 200 1.000 2000 见具体标准” 气体.b. mL/L 0. 1 0. 5 2. 5 20 mg/L 0. 5 20 蒸气b.c.d.e 2. 0 10 见具体标准” 0. 05 0, 5 mg/ L 粉尘和烟雾b.c.f 1. 0 5 对物质进行分类的急性毒性估计值(ATE),可根据已知的LD5o/LCso值推算; b混合物中的某物质,其急性毒性估计值(ATE)可根据下列数值推算: 1)可得到LDso/LCso值;否则 2)从表2有关毒性范围试验结果中得出适当换算值,或 3)从表2有关毒性分类类别适当换算值; 表中的吸人临界值以4h接触试验为基础,根据1h接触产生的现有吸入毒性数据的换算,对于气体和蒸气,应 除以因子2,对于粉尘和烟雾,应除以因子4; d现已认识到,可使用饱和蒸气浓度作为附加要素,以提供特定的健康和安全保护 物质的实验物态不仅仅是蒸气,而是由液相和气相混合组成。物质的试验物态由接近气相的蒸气组成时,分类 应以mL/L为基础,如下所示:类别1类(0.1mL/L)、类别2(0.5mL/L)、类别3(2.5mL/L)、类别4(20mL) L)。 “粉尘”“烟雾”和“蒸气”等术语的定义如下: 1 粉尘指悬浮在一种气体中(通常是空气)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固态粒子: 2)烟雾指悬浮在一种气体中(通常是空气)的物质或混合物的液滴; 3)蒸气指物质或混合物从其液体或固体状态释放出来的气体形态。 粉尘通常是通过机械过程形成的。烟雾通常是由过饱和蒸汽凝结形成的或通过液体的物理剪切作用形成的 粉尘和烟雾的大小通常从小于1μm到约100μm。 应审查粉尘和烟雾值,使之适应OECD试验导则将来有关呼吸性粉尘和烟雾浓度在产生、维护和测量技术限 制方面的任何变化; 类别5的标准旨在识别急性毒性危害相对较低但在某些环境下可能对易受害人群造成危害的物质。这类物 质的经口或经皮肤LDso的范围为2000mg/kg~5000mg/kg体重,吸人途径为上述的当量剂量。类别5的具 体标准为: 1) 如果现有的可靠证据表明LDso(或LC5o)在类别5的数值范围内,或者其他动物研究或人类毒性效应表明 对人类健康的急性影响值得关注,那么物质划入此类别。 2) 通过外推、评估或测量数据,将该物质划人此类别,但前提是没有充分理由将物质划人更危险的类别 并且: 现有的可靠信息表明对人类有显著的毒性效应; 当以经口、吸人或经皮肤途径进行试验,剂量达到类别4的值时,可观察到死亡; 当进行的试验剂量达到类别4的值时,腹泻、背毛蓬松或外表污移除外,专家判断证实有明显的毒性 临床征象; 专家判断证实,在其他动物研究中,有可靠信息表明可能存在潜在的明显的急性效应 为保护动物,不应在类别5范围内对动物进行试验;只有在试验结果与保护人类健康直接相关的可能性非常大 时,才应考虑进行这样的试验。 注:经口和经皮肤的ATE单位中kg特指体重。 2 GB30000.18—2013 4.2.2评估经口和吸人途径急性毒性的首选试验物种是大鼠,而评估急性经皮肤毒性的首选试验物种 的是大鼠或免子。对通过已认可的试验方法所获得的化学品分类试验数据,在根据统一方法对这些化 学品重新分类时应予以认可。如果拥有多个动物物种的急性毒性试验数据,则应利用科学判断,从有 效、良好实施的试验中选择最合适的LD5o值。 4.2.3类别1是最高毒性类别,其临界值(见表1)目前主要由运输部门用于包装组别的分类。 外,也提供了类别5物质的识别标准。这些物质的经口或经皮肤LDso值的范围预计为2000mg/kg~5 000mg/kg体重,吸人接触途径为上述的当量剂量。 注:急性吸人毒性类别5值的说明:OECD统一分类和标签工作组并没有纳人上述表1中急性吸人毒性类别5的数 值,而是规定了经口或经皮肤途径2000mg/kg~5000mg/kg体重范围的“当量”剂量(见表1中)。 4.2.5吸毒性判断因素 4.2.5.1吸人毒性数值以实验室动物进行4h试验为基础。当试验数值为1h接触试验获得时,将1 h试验值除以一个因子就可以换算成4h等效值。对气体和蒸气来说,因子为2,对粉尘和烟雾来说,因 子为4。 4.2.5.2吸人毒性的单位与吸人物质形态有关。对于粉尘和烟雾是以mg/L表示,气体的数值用 mL/L表示。由于认识到对蒸气进行试验很困难(蒸气由液相和气相混合组成),表中提供的数值的单 位为mg/L。但是,对于接近气相的蒸气,分类应以mL/L为基础。随着吸人试验方法的更新,OECD 和其他试验准则方案将需要比照烟雾,对蒸气进行界定,提高其明确程度。 4.2.5.3蒸气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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