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H09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0186—2013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alumina production 2013-12-31发布 201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30186—2013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基本安全要求 4 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要求 6 5动力系统、运输系统、工作环境· 13 6事故应急措施…. 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作业条件风险评价方法(LEC法) 14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氧化铝安全生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调查表 17 GB301862013 前言 本标准3.9、3.11和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和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 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香江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祥兵、马海燕、钟沂妹、杨泽玉、温金德、刘维成、周庆军、刘海石、陈泓钧、 李玉莲。 GB30186—2013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铝安全生产的基本安全要求、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要求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氧化铝企业的设计、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中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053.1 第1部分:钢直梯 GB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 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AQ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3基本安全要求 3.1设计 3.1.1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 GB30186—2013 同意。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1.4设计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优先选用安全本质化程度高的工艺与设备,提高机械化 与自动化水平,减轻操作者的劳动强度,减少人身危害因素。 3.1.5对引进国外技术项目或设备配套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1.6厂房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防洪防雪、采光照明等外部环境条件。 3.2施工 3.2.1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2.2隐蔽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审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3.2.3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峻工说明书、工图及变更说明书,交付建设单位存档。 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3.3厂址 3.3.1厂址应全面考虑周围环境,整体规划,不应邻近居民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生活水源地和 重要农业区;同时考虑废水、废渣、废气的排放、弃置及电网闪烁等公害所产生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 护措施。 3.3.2厂址应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淤泥层、地下河道、塌 陷、岩溶、膨胀土地区等不良地质地段及地下水位高且有侵蚀性的地区,并按地震烈度等级标准设防。 3.3.3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爆破危险区和采矿陷落及最终错动区;大型 水库、油库、发电站、重要的桥梁、隧道、交通枢纽、机场、电台、电视台、军事基地、战略目标,以及生活饮 用水源地等防护区域之内;城市园林区、疗养区、风景区、重要文化古迹和考古区。 3.3.4厂址标高应高出最高防洪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雍水位高)0.5m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最 高潮水位1m以上。如无法达到,应该设置有效防护措施。 3.3.5厂区边缘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或绿化带距离,在此距离内,不应设置居住用房屋。 3.4厂区 3.4.1厂区及厂房的布局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 3.4.2厂区布置应考虑物料流向,保证物料顺畅运行。 3.4.3车间与各辅助车间,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 3.4.4根据生产流程和作业特点,合理布置车间工艺装备、生产设施和操作区域,确保各工序安全、 顺行。 3.5厂房 3.5.1厂房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应建立有效的隔热防护措施。 3.5.2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雷、电、积尘等动、静载荷及其他因素影响。 3.5.3厂房合理布置人车分流通道、消防梯、检修梯及其他高空作业设施 3.5.4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应有明显的标志线;桥式起重机厂 房,应设置起重机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3.5.5厂房四周道路与厂内主干道相连,在主要道路及交叉路口,应设消防栓。 2 GB 30186—2013 3.5.6厂房设置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门应向外开放,工作期间不应上锁。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 生标志,疏散通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少于1.1m,确实达不到1.1m的,应有第二条逃生通道。 3.5.7厂房、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3.5.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电源滑线,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9在生产作业区域或有关建筑物危险部位应设置标准的安全标志。接触腐蚀类物质作业区应设 置应急冲洗喷淋装置、洗眼器。 3.5.10厂房、烟窗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安装避雷装置。 3.6建构筑物 3.6.1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 3.6.2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 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3.6.3受高温辐射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6.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天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充许采用60°斜梯或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 GB4053.1,GB4053.2的规定。 3的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 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 m以上。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3.6.6主控室、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系统与消 防通道,并设置警示标志。 3.6.7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应向外开启。主控室应按隔音要求设计,应设置紧急出口。 3.6.8生产作业场所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设施。密闭的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保证维 护人员的安全。 3.7设备 设备。 3.7.2机械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应无缺陷;裸露的齿轮、轴及高度在2m以下的链传动、传 动带应有防护罩。 3.7.3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金属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 外皮等,应采取接零或接地保护。 殊的环境条件,高温区采用耐高温阻燃型电缆,架空电缆不应跨越高温区域,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应 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每层厂房应设独立电源开关箱,使用自动空气开关。 应设在库外。 3.7.6特种设备应由国家许可的单位生产、安装、维修改造,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凭证后,方 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附属设备及安全附件等同 特种设备管理。 3.8安全管理 3 GB30186—2013 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 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8.2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安全 生产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各工序、各岗位、各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3.8.3生产经营单位应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 教育。 3.8.4新员工人厂,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员工带领工作,直到掌握本岗位安全 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3.8.5岗位变更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岗的人员,应进行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 上岗。 3.8.6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 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3.8.7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辨识、分析、评价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控 制措施;对相关生产作业人员,应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培训。 3.8.8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员工提供符合GB/T11651或相应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作业过程中应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8.9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 的演练。 3.8.10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 3.9个体防护 3.9.1操作人员生产作业前,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应进入 生产作业区域。 3.9.2生产作业人员操作运转机器设备时,不应戴围巾、手套,女工应将长发盘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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