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060.20 Y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9669—2020 部分代替GB19342—2013,GB30002—2013,GB30003—2013 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of toothbrushes and oral implements 2020-12-24发布 2022-0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39669—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9342—2013《牙刷》、GB30002- 2—2013《儿童牙刷》和GB30003—2013《磨尖丝牙 刷》中涉及安全的强制性内容,与三项标准中强制性内容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牙刷的刷毛安全性”中"磨尖丝”的要求(见5.6.3.2,GB30003一2013的5.5); 更改了“边缘、尖端”的要求(见5.7,GB19342一2013的4.2.1,GB30002一2013的4.2.1, GB30003—2013的5.2.1); 一更改了“儿童用牙刷及口腔器具饰件”的要求(见5.8,GB30002一2013的4.7); 增加了附录A,标明新旧版本中强制性内容的对应关系。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9342—2003、GB19342—2013; GB30002—2013; —GB30003—2013。 1 GB39669—2020 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牙刷及口腔器具(以下简称“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牙刷及日常清洁护理用口腔器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706.1一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5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口腔卫生器具的特殊要求 GB5009.34一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6675.2一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T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22048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刷头brushhead 牙刷带有刷毛的一端。 3.2 单丝 filament 刷毛中的单一细丝。 3.3 毛束 tuft 由一组单丝聚集而成 3.4 植毛块 tuftingblock 电动牙刷刷头中,带有毛束的可活动小部件。 3.5 注胶毛牙刷 Jmoldedbristletoothbrush 刷毛全部为模塑一体成型的牙刷。 注:其单根刷毛视为毛束。 1 GB39669—2020 3.6 磨尖丝 taperedfilament 尖端呈圆锥形的单丝。 3.7 磨毛 endroundingfilament 顶端经处理后,去除锐角、尖刺的单丝。 3.8 可拆卸部件 removablecomponent 产品上预定不用工具就能拆卸的零件或部件。 注:改写GB6675.2—2014,定义3.43。 3.9 饰件!) accessory 起装饰性作用的小物件。 4产品分类 4.1 牙刷可按以下方式分类: 按适用人群分为成人牙刷和儿童?牙刷; 一按牙刷生产工艺可以分为注胶毛牙刷和植毛牙刷,植毛牙刷按刷毛顶端处理工艺分类,包含但 不限于磨毛牙刷、磨尖丝牙刷; 一按驱动方式可分为电动牙刷和手动牙刷。 4.2 口腔器具可分为牙间刷、冲(洗)牙器、舌刮器、牙签、牙线、牙线棒、婴幼儿磨牙器具等。 5要求 5.1总则 产品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 5.2 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 5.2.1儿童用产品中应使用安全的塑料添加剂。其入口及可触及部位中塑化材料的6种增塑剂(DBP、 BBP、DEHP、DNOP、DINP、DIDP)含量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量要求。 5.2.2成人用产品中应使用安全的塑料添加剂。其入口部位中塑化材料的6种增塑剂(DBP、BBP、 DEHP、DNOP、DINP、DIDP)含量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量要求。 1)与产品使用功能无关。 2)儿童指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人群。 2 GB39669—2020 表 1 限定增塑剂类别及对应CAS号 限量/%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CAS 84-74-2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CAS 85-68-7 三种增塑剂总含量不大于0.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DEHP) CAS 117-81-7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CAS 117-84-0 CAS 68515-48-0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CAS 28553-12-0 三种增塑剂总含量不大于0.1 CAS 26761-40-0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 CAS 68515-49-1 注:对于单一样品的单一材料的取样量不足10mg时予以豁免 5.3 有害元素 产品中可溶性锑、砷、钡、镉、铬、铅、汞、硒或这些元素组成的任何可溶性化合物的元素含量不得超 过表2中的数值。 表 2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锑 铅 钡 锅 铬 汞 硒 元素名称 (Sb) (As) (Ba) (Cd) (Cr) (Pb) (Hg) (Se) 含量 25 1000 60 75 60 90 60 500 5.4 磨尖丝刷毛pH 磨尖丝刷毛的pH范围5.5~8.0。 5.5 木制、竹制牙签中二氧化硫浸出量 木制、竹制牙签中二氧化硫浸出量不应大于600mg/kg(以SOz计)。 5.6 牙刷安全性能 5.6.1 牙刷毛束拉力和颈部抗弯力 牙刷的毛束拉力和颈部抗弯力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单位为牛 要求 序号 项目 成人牙刷 儿童牙刷 毛束拉力 1 ≥15 2 颈部抗弯力 ≥43或变形极限范围内不断 ≥25或变形极限范围内不断 注1:注胶毛牙刷不测毛束拉力。 注2:电动牙刷不测颈部抗弯力。 3. GB39669—2020 5.6.2儿童牙刷3刷头 儿童牙刷头部应不能拆卸。 5.6.3牙刷的刷毛安全性 5.6.3.1磨毛 磨毛单丝顶端轮廓经磨毛应去除锐角,且不应有毛刺。合格与不合格单丝顶端轮廓示例如图1a)、 图1b)所示。单丝顶端轮廓合格率应符合表4要求, 合格的单丝顶端轮廓 b) a) 不合格的单丝顶端轮廓 图 1 表 4 要求 项目 成人牙刷 儿童牙刷 ≥60 平形毛型 ≥70 磨毛单丝顶端轮廓合格率/% 异形毛型 ≥40 >50 5.6.3.2 2磨尖丝 磨尖丝单丝尖端丝径合格率应符合表5要求。 表5 项目 要求 距丝顶端0.01mm处 至少70%丝直径不大于0.04mm 磨尖丝单丝直径合格率 距丝顶端0.5mm处 至少90%丝直径不大于0.08mm 5.6.3.3其他 其他刷毛应对是否损伤牙龈进行安全性评价。 5.6.4电安全要求 电器部分和相关附件应符合GB4706.1一2005和GB4706.59的规定。 3)不包括儿童电动牙刷。 4 GB39669—2020 5.6.5电动牙刷植毛块牢固度 具有植毛块结构的电动牙刷,植毛块与刷头连接牢固度应不小于50N。 5.6.6电动牙刷耐化学性能 经6.5.6试验后,刷头应符合GB4706.1一2005中第21章的弹性冲击试验要求,同时刷头应可继续 使用且表面平滑。 5.6.7儿童电动牙刷可拆卸零部件 销售包装上明示适用年龄范围的儿童电动牙刷,其可拆卸零部件应按其明示年龄阶段符合 GB6675.2—2014中4.4.1或4.4.2的要求;销售包装上未明示适用年龄范围的儿童电动牙刷,其可拆卸 零部件应符合GB6675.2—2014中4.4.1的要求。 5.7边缘、尖端 产品不应有锐边、毛刺等缺陷,功能性尖端除外。 5.8儿童用牙刷及口腔器具饰件 5.8.1不可拆卸饰件连接牢度应大于或等于70N。 2014中4.4.1或4.4.2的要求;销售包装上未明示适用年龄范围的儿童用产品,其可拆卸饰件应符合 GB6675.2—2014中4.4.1的要求。 6试验方法 6.1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 按GB/T2204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2有害元素 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3磨尖丝刷毛pH 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4木制、竹制牙签中二氧化硫浸出量 15 min。 6.5牙刷安全性能 6.5.1牙刷毛束拉力和颈部抗弯力 6.5.1.1毛束拉力 6.5.1.1.1 试验装置:拉力试验机(最小分度值为0.1N)、刷头夹具、刷毛夹。 5 G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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