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20.99 H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6541—2018 铈铝合金 Cerium-aluminium alloys 2018-07-13发布 2019-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6541—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稀土金属材料研究院、包头稀土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 所、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有研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荣丽、黄美松、王志坚、易师、孔向民、解萍、张德平、栾文洲、杨宏博、宋冠禹、 GB/T 36541—2018 铈铝 吕合金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铺铝合金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电解法、熔配法生产的铺铝合金,作为添加剂用于生产铸造铝合金及变形铝合金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2690.1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碳、硫量的测定 高频-红外吸收法 GB/T 16484.1 氯化稀土、碳酸轻稀土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氧化铺量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 滴定法 GB/T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3要求 3.1产品牌号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CeAl-20、CeAl-10、CeAI-5三个牌号,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17803 的规定。 3.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表 1 产品牌号 CeAl-20 CeAl-10 CeAl-5 Ce 20±1 10±1 5±1 Al 余量 余量 余量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稀土杂质 0.10 0.050 0.025 IS 0.10 Fe 0.30 Mn 杂质含量,不大于 0.050 Cu 0.010 Ni 0.010 c 0.050 注:稀土杂质是指除Ce、Pm、Sc以外的所有稀土元素的总量。 1 GB/T 36541—2018 3.3 外观质量 3.3.1产品为块状或锭状铸态合金 3.3.2产品表面及其新截面均呈银灰色,应洁净,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及氧化脱落粉末。 4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 4.1.1 产品中稀土总量的分析方法按照GB/T16484.1的规定进行。 4.1.2产品中其他稀土杂质及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方法进行。 4.1.3产品中碳的分析方法按照GB/T12690.1的规定进行。 4.2 数值修约 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3 3外观质量 在自然散射光下,目视检查外观质量。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 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对该批产品共同 取样。 5.2 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5.4.1化学成分分析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 2 每批重量/kg ≤10 >10~50 >50~100 >100~200 >200~500 >500 2 取样件数/块 3 4 5 8 10 5.4.2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时,首先将试样打磨干净,用直径5mm~10mm钻头在金属锭上、下两面等 距离处各钻取3点以上,弃去距锭块表面0.5mm1.0mm的钻屑,然后钻取试样,取样量不少于10g, 将所得试样迅速混勾缩分至所需数量,并立即密封保存,取样过程应防止样品氧化。 2 GB/T36541—2018 5.4.3新截面与外观质量检验取制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5检验结果判定 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新截面检验不合格,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允许 逐件检验,合格者交货。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包装 6.1.1 包装物外应有不褪色并有一定防潮性的明显标志,至少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批号; d) 净重、毛重; 出厂日期; f) “防潮”标志或字样。 6.1.2 产品装入塑料袋内真空密封,外包装桶一般为铁桶或木桶,包装形式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受潮,应存放在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不得将金属锭暴露在空气中,以防氧化。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产品名称; a) b)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c) 牌号批号; d) 净重、毛重、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出厂日期。 GB/T36541—2018 5.4.3新截面与外观质量检验取制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5检验结果判定 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新截面检验不合格,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允许 逐件检验,合格者交货。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包装 6.1.1 包装物外应有不褪色并有一定防潮性的明显标志,至少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批号; d) 净重、毛重; 出厂日期; f) “防潮”标志或字样。 6.1.2 产品装入塑料袋内真空密封,外包装桶一般为铁桶或木桶,包装形式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受潮,应存放在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不得将金属锭暴露在空气中,以防氧化。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产品名称; a) b)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c) 牌号批号; d) 净重、毛重、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出厂日期。 GB/T36541—2018 5.4.3新截面与外观质量检验取制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5检验结果判定 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新截面检验不合格,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允许 逐件检验,合格者交货。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包装 6.1.1 包装物外应有不褪色并有一定防潮性的明显标志,至少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批号; d) 净重、毛重; 出厂日期; f) “防潮”标志或字样。 6.1.2 产品装入塑料袋内真空密封,外包装桶一般为铁桶或木桶,包装形式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受潮,应存放在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不得将金属锭暴露在空气中,以防氧化。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产品名称; a) b)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c) 牌号批号; d) 净重、毛重、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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