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140 T 80 G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3532014 代替GB17353—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盗装置 Protective devices against unauthorized use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2014-02-19发布 201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7353—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7353一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本标准与GB173531998的差异: 名称“转向锁止防盗装置”改为“防盗装置”; 一增加了4类防盗装置的定义和一般要求(见第3章、4.1和4.11); 一删除1类和2类防盗装置的锁止循环试验(见1998年版的3.2.3); 一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修改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62法规(修订案2,2006年11月14日生效)《关于 带方向把机动车辆防盗装置的统一规定》。 本标准与ECER62相比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与ECER62的章条编号对 照一览表。 本标准与ECER62相比存在技术性差异及原因如下: 本标准删除了ECER62法规中2.1车辆的认证定义、2.2车辆型号定义、第3章认证申请、第4章 认证、第7章车辆型号或车辆防盗装置的更改、第8章产品的一致性、第9章产品不一致的惩 罚、第10章明确停止生产、第11章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附录 1规则、附录2认证标志的布置。由于我国GB标准与ECE法规的性质不完全相同,因此删除 了ECER62中的管理内容。 一增加了4.11“对于4类防盗装置,在锁止位置上,当施加车辆最大牵引扭矩时,驱动轮不应转 动”。因为确保4类防盗装置的防盗作用,因此增加此内容。 一增加了第6章“标准实施过渡期”。 一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本标准与ECER62的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岚、王佳佳、张佳磊。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7353—1998。 GB 17353—201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盗装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盗装置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的防盗装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防盗装置 protectivedevice 一种锁定车辆的转向机构或者变速机构,以防止车辆被盗的系统。 2.2 转向机构 steering 转向控制部件(方向把或方向盘)、方向柱、方向柱联板以及所有直接影响防盗装置有效性的部件。 2.3 组合 combination 经专门设计和制造的锁止系统的变化组合。 2.4 钥匙key 用于只能对某一件锁止系统进行锁止或解除锁止的部件。 3分类 防盗装置分为4类: 1类:只对转向机构进行锁止。 一2类:能锁止转向机构,并能使发动机不能起动 一3类:预加载荷锁止转向机构,并能使发动机不能起动。 一4类:对变速机构的锁止。 4一般要求 4.1 防盗装置应符合以下设计要求: a) 防盗装置起作用时,应确保车辆不能转向且不能沿一直线向前移动。 b)采用4类的防盗装置,当防盗装置解除对变速机构的锁止,该装置应该失去锁止作用。如果该 装置是通过控制驻车装置起作用的,它起作用的同时车辆发动机应停止运转 只有当锁舌完全开启或关闭时,才能将钥匙拔出。即使插入钥匙,也不应使其处于任何影响锁 ) 舌接合的中间位置。 4.2 2通过一把钥匙转动一次即能满足4.1所规定的要求。 1 GB17353—2014 4.3防盗装置以及车辆上与其工作有关的零件的设计,应能保证该装置不会被迅速、无意地开启、失效 或用廉价的、容易隐藏的、一般公众容易携带和制造的工具解除锁止或破坏。 4.4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即该装置由生产厂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辆 将车锁取出)。 4.5锁止系统的钥匙至少应有1000种的不同组合。如果车辆年总产量少于1000辆,则钥匙的组合 数应与该车型年总产量数相等。在同一种车型的所有车辆中,某一种组合的出现率应不大于1/1000。 4.6钥匙和锁上不应有可见代码。 2.45N·m的扭矩转动锁芯。 对于带有销式制栓的锁芯,位置相邻、工作方向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两个。在同一把锁中,相同的 制栓不应超过总数的60%。 对于带有片式制栓的锁芯,位置相邻、工作方向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两个。在同一把锁中,相同的 制栓不应超过总数的50%。 4.8车辆行驶时,防盗装置应排除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正的发生。 4.9对于1类、2类和3类防盗装置,在处于锁止位置时,应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静态条件下绕方向柱 两个方向上的200N·m扭矩而不至引起可能危及安全的转向机构的损坏。 4.10对于1类、2类和3类防盗装置,其设计应保证锁止时转向机构与车辆直线方向的左侧或右侧的 夹角至少为20° 4.11对于4类防盗装置,在锁止位置上,当施加车辆最大牵引扭矩时,驱动轮不应转动。 5特殊要求 5.1除第4章规定的一般要求外,防盗装置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a)对于1类或2类的防盗装置,它仅在钥匙转动时车辆被锁止,方向把(方向盘)处于适当的位置 时,锁舌与相应的槽相接合。 b)对于3类防盗装置,它应该通过车辆部件上的单独动作或转动钥匙预先关闭锁舌。如果锁舌 被预先关闭,钥匙应不能被拔出,除非与4.1c)相一致。 5.3对于3类防盗装置,处于工作位置时,应不可能使其失效。 5.4对于3类防盗装置,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经过按附录B所规定的每个方向上的2500次锁 止循环试验后,仍能满足4.7、4.8、4.9和5.3的要求。 6标准实施过渡期 对于新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年后施行;对于已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3年后 施行。 GB 17353—201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ECER62的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表A.1对照列出了本标准与ECER62的章条编号对照情况。 表A.1本标准与ECER62的章条编号对照情况 本标准章条编号 对应ECER62章条编号 1 1 2 2 2.1 2.2 一 2.1 2.3 2.2 2.4 2.3 2.5 2.4 2.6 一 3 一 4 3 2.3.1,2.3.2,2.3.3 4 5 4.1 5.1 4.2 5.2 4.3 5.3 4.4 5.4 4.5 5.5 4.6 5.6 4.7 5.7 4.8 5.8 4.9 5.9 4.10 5.10 4.11 一 5 6 5.1 6.1 5.2 6.2 5.3 6.3 5.4 6.4 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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