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100 c 7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398—2013 代替GB/T17398—1998 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 Code of dust and poison control for lead smelting 2013-05-09发布 2014-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7398—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7398—1998《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GB/T17398—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第2章“引用标准”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第3章“术语”改为“术语和定义”。 一第4章“一般要求”,增加了职业卫生评价、清洁生产等内容,对具体条款进行了调整与更新 一第5章“工程技术措施”,由于铅冶炼生产工艺有了新的发展变化,增加了富氧还原法、烟气制 酸、电解液酸池及储运的规定,并对原标准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6章“通风净化系统”增加了净化设备的选用与要求等内容。 一 一第7章“管理”增加了有限作业空间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危害告知、应急救援预案的编 制等内容进行了补充。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株洲治炼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广一大气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松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新江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芳谷、要栋梁、张益铮、吕琳、张小虎、牛海林、王军符、冯肇霖、谢逢俊、张国辉、 袁乐、谭仪文、陈虹桥、张璞、李洁、李静、吴万泉、李辉、陆昌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7398—1998。 I GB/T17398—2013 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治炼防尘防毒的技术要求、措施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铅(包括再生铅)冶炼设计、生产、管理及铅冶炼企业防尘防毒的设计和施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25466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T205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铅烟 leadfume 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铅蒸气在空气中迅速冷凝及氧化后形成的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其直径 不超过0.1μm。 3.2 铅尘lead dust 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漂浮于空气中的含铅固体微粒,其直径大于0.1um。 4一般要求 4.1“三同时”管理 4.1.1建设项目中的防尘防毒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 生产和使用。 4.1.2铅冶炼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2工艺设计 4.2.1铅冶炼生产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产业政策,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4.2.2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生产的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4.2.3简化工艺流程,降低物料落差。 1 GB/T17398—2013 4.2.4引进的国外防尘防毒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2.5铅冶炼车间空气中的铅烟、铅尘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废气排放浓度应符合GB25466 的规定。 4.3厂址选择 4.3.1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远离居民区、学校、医 院、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4.3.2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SZC 4.3.3应根据企业物流、人流状况,确定厂区出入口、交通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及其设备设施的布置。 4.3.4铅冶炼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应由建设主 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的安全、卫生、环保、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4厂区布置 4.4.1烟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4.3生产区内部布置应避免尘毒的交叉污染。 4.4.4厂房布置应根据缩短工艺流程和减少产尘毒点的因素而确定,并有利于建筑物通风、采光。 4.5厂房建筑 4.5.2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便于清扫。车间内应设防腐、防渗地沟和集水池 4.5.3厂房面积和厂房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布置和通风净化的要求。 5工程技术措施 5.1富氧熔炼 5.1.1熔炼炉应采用全密闭式生产,微负压操作。 5.1.2熔炼炉加料口应采用气封,出渣口和出铅口应设置密闭式排风罩并进行净化。 5.1.3熔炼炉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严格控制吹炼时间和熔池温度,以减少含铅烟尘的挥发量。 5.1.4熔炼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应进入制酸系统净化回收。 5.2烧结鼓风还原 5.2.1圆筒冷却、返粉转运、精矿干燥、破碎与混料等工序宜采用湿式收尘,其排出的污水经处理后循 环使用或补充设备冷却水。 5.2.2烧结块、杂料、焦炭等的给料机和计量装置及料罐给料处,焦炭、原煤筛分转运处应设置排风罩 并采取净化措施。 5.2.3鼓风烧结机和点火炉应设密闭装置,机尾应采用局部排风罩,可根据工艺要求,将排出的气体返 回至烧结机作为鼓风用,或进人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 5.2.4鼓风烧结机尾部的齿辊破碎机及链板输送机转运处,应设置密闭罩并采取通风净化措施。 5.3鼓风炉熔炼 5.3.1鼓风炉进料应采用自动控制装置。 5.3.2鼓风炉加料口应安装排烟罩和净化装置。加料口应保持负压状态,防止烟尘外逸。 2 GB/T17398—2013 5.3.3鼓风炉放渣口及至前床的铅渣溜槽,前床排渣口、活动溜槽,放铅口、铸锭等放散烟气的部位,应 设置固定式排烟罩或可移动排烟罩,并安装净化装置。 5.3.4渣包的倾渣点应设置排风罩和净化装置。 5.3.5密闭鼓风炉冷凝器铅泵池上方,熔剂槽、分离槽、贮锌槽等工作门上方及冷却槽出料口等放散烟 尘的部位,应设置排风罩和净化装置。 5.3.6浮渣破碎点应设置密闭罩和净化装置。 5.3.7鼓风炉和烟化炉水淬池冲渣入口处上方应设置排风罩和净化装置。 5.3.8烟化炉作业场所应设机械通风装置。烟化炉加料口可采用侧吸罩。 5.3.9粉煤制备的破碎、筛分和输送应进行尘源密闭并采取通风净化措施。 5.3.10凡用于吊运熔融铅、高温渣的桥式吊车司机室,均应安装空调与空气净化装置。 5.4米 粗铅火法精炼 5.4.1熔铅锅和浇铸机应设密闭罩或吹吸式通风除尘净化装置,装置应满足净化要求和操作方便的 要求。 5. 4.2 熔铅操作应尽量减少操作人员在锅台的作业时间,装完锅后,应立即盖好烟罩。 5.4.3 向反射炉加人粉料、碎料的工艺环节,应采取措施控制粉尘逸散 5.4.4反射炉加料、放铅、放渣溜槽处应设通风排烟装置。 5.4.5用于熔铅锅和反射炉作业的桥式吊车司机室,应安装空调与空气净化装置。 5.5电解精炼 SZAC 5.5.1电解厂房应设整体全面通风换气装置。 5.5.2电解残渣(阳极泥、碎渣)暂时堆存时,应设专门容器存放或相对封闭的场所堆放,不得放在露 天,防止流失和逸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5.5.3制造硅氟酸及硅氟酸铅的设备应加盖密封,作业间设排风装置,并配置酸气净化装置。 5.5.4冶炼车间作业场所及充许湿扫的生产设备的清扫,应采取湿扫、湿抹的方式。含铅废水应集中 处理、达标排放或净化处理后循环使用。 5.5.5制造阴极的阴极锅、电铅锅及铸锭设备均应设置排风罩和铅烟尘净化装置。 5.5.6电解液酸池上宜加密封盖或密封膜,以减少电解液挥发。 5.6烟气制酸 5.6.1烟气制酸工艺应优先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并提高硫酸转化率。 5.6.2制酸工艺应采用密闭化生产方式和自动化控制系统。 5.6.3有毒气体的易泄漏点应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6.4制酸尾气应进一步进行脱硫、脱硝等净化处理,有害气体浓度达标后方可排放 5.7储运 5.7.1米 粉状物料宜储存在料库或料仓中。露天料场应设置逸尘围挡,并设置固定或移动喷水、喷雾 装置。 5.7.2露天料场宜设置防雨棚等设施;含铅雨水应进行收集并进行处理,以避免污染水源。 5.7.3密闭原料仓应保证物料正常流动,严防塌料和粉尘外逸。 5.7.4封闭结构的原料场,其桥式抓斗吊车司机室,应安装空调与空气净化装置。 5.7.5原料输送宜采用密闭输送系统,凡有扬尘的转运点应设局部通风净化装置。 5.7.6破碎机、振动筛、给料机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有局部通风净化装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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