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 150. 99 H6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7688—2011 锯及锯合金废料 Scraps of niobium and niobium alloy 2011-12-30发布 2012-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7688—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东方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维平、霍红凤、白掌军、黄全亨、许开华、闫梨。 GB/T27688—2011 锯及锯合金废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材、锯制品及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或废旧设备拆解的锯及合金废料(以 下简称废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作为再生原料的各种锯及锯合金废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环境和人体有危害的锯及锯合金废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76(所有部分)钼锯化学分析方法 GB16487.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GB/T25955—2010钼及钼合金废料 YS/T656锯及锯合金加工产品牌号和化学成分 3术语和定义 GB/T25955一2010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要求 4.1分类 4.1.1废料的牌号包括YS/T656中的所有牌号。 4.1.2废料按形状分为块状废料和屑状废料两类,废料按组别分为八组,按质量分为三级,其要求应符 合表1的规定。 表 1 类别 组别 二级 三级 1.锻饼、锻环和板坏、棒坏、管坏的锻 造切头。 I类 锻造 2.尺寸、表面、性能、组织、探伤等不 同左,但表面氧化或有 化学成分不合格的锻造 块状 废料 合格的锻造废品。 热加工氧化皮的废料 废品及其切头、口条等残料 废料 3.经酸碱洗、喷砂或表面机加工的锻 造废料 1 GB/T27688—2011 表1(续) 类别 组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1.轧棒、锻棒、挤棒的切头、切尾。 2.尺寸、表面、性能和组织、探伤等不 1.化学成分不合格的棒、 棒材 合格的棒、丝材废品。 同左,但表面氧化或有 丝材废品及其切头、切尾。 废料 3.经酸碱洗、喷砂或表面机加工的棒 热加工氧化皮的废料 2.阳极块丝头 材废料。 4.经酸洗的挤压棒压余 1.冷轧板、带的切边、切头;尺寸、表 面、性能、组织、探伤等不合格的冷轧 板材 板、带废品。 同左,但表面氧化的 化学成分不合格的板、带 废料 2.热轧板的切边、切头;尺寸、表面、 废料 材废品及其切边、切头 性能、组织、探伤等不合格的,但经过碱 酸洗或喷砂的热轧板废品 1.冷轧管的切头、切尾;尺寸、表面性 1类 能及探伤等不合格的冷轧管废品。 块状 2.挤压、穿孔的管材、管坏的切头、切 管材 同左2,但表面氧化的 化学成分不合格的管材 废料 尾、穿孔残料;尺寸、表面、性能、组织及 废料 废料 废品及其切头、切尾 探伤等不合格的,经过酸洗或喷砂的挤 压管废品。 3.经过酸洗的挤压管压余 铸锭 同左,但表面氧化的 化学成分不合格的铸锭 铸锭的切头、切尾 废料 废料 废品 1.测试后的常温性能试样。 物检试 测试后的高温性能 2.加工试样时的块状废料及机加工 样废料 试样 报废的试样 1.废旧锯工艺制品等。 各种旧 同左,但表面氧化或有 2.废旧设备拆下来的板、管等,不包 废料 氧化皮的废料 括复合材 1.化学成分不合格的铸 1.重熔铸锭的扒皮车屑。 锭及其加工材的机械加 IⅡI类 屑状 2.各类半成品、成品、制品及锯铸件、 同左,但表面氧化或有 工屑。 屑状 废料 锯设备等车刨屑。 热加工氧化皮的废料 2.不同牌号的混屑。 废料 3.化学分析的剩余样品 3.熔炼喷溅物 4.含有涂层的屑料 2 GB/T27688—2011 4.1.3废料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类别、组别和级别,按牌号进行回收、保管和供应,不得混杂 4.2化学成分 各牌号的一、二级废料(铸件除外)的化学成分应符合YS/T656中相应牌号的规定,铸件废料的化 学成分应符合铸件相关标准中牌号的规定 4.3外观质量 各级废料外观质量的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4.4尺寸 大块状废料的尺寸应不小于100mm,小块状及屑状废料的尺寸应小于100mm。 4.5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参照GB16487.7的规定进行。 5试验方法 5.1废料的化学成分分析按GB/T15076的规定进行。 5.2废料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3废料的尺寸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 5.4环境保护要求的分析方法按GB16487.7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废料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应对收到的废料按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验收,如果验收结果与本标准及合 同(或订货单)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废料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组批 废料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类别、组别、级别和同一牌号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5000kg。 对于块状废料,还应按大小块的规定分别组批。 6.3检验项目及取样规定 废料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规定见表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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