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5.120.30 J6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689—2012 高效转子混砂机 技术条件 Efficient rotator mixer-Technical requirements 2012-09-03发布 2013-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8689—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铸造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继成、卢军、詹昌俊 1 GB/T28689—2012 高效转子混砂机扌 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效转子混砂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及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高效转子混砂机(以下简称混砂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226.1 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6576 机床润滑系统 GB/T 7932 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0095.1圆柱齿轮精度制 第1部分:轮齿同侧齿面偏差的定义和允许值 GB/T13306标牌 GB/T17421.1一1998机床检验通则 第1部分:在无负荷或精加工条件下机床的儿何精度 GB20905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 GB/T23570 金属切削机床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25371 铸造机械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GB/T25711一2010铸造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JB/T5365.1铸造机械清洁度测定方法重量法 JB/T8356.1机床包装技术条件 JB/T 8356.2 机床包装箱 3技术要求 3.1一般要求 3. 1. 2 传动齿轮应传动平稳、灵活,并应符合GB/T10095.1的规定。 3. 1. 3 电气系统应符合GB5226.1的规定。 3. 1.4 气动系统应符合GB/T7932的规定 3. 1. 5 润滑系统应润滑良好,应有观察供油情况的装置和指示油位的油标,并符合GB/T6576的 规定。 3.1.6 焊缝应均匀、平整,无气孔、夹渣、裂纹等缺陷,焊接质量应符合GB/T23570的规定。 3. 1.7 混砂机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凸不平等缺陷。 3. 1.8 外露零部件的加工表面不应有锈蚀及碰、磕、划伤等缺陷 3. 1. 9 检修门及外露运动机构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并应符合GB20905的规定。 3. 1. 10 各刮板及转子叶片等易损件的寿命不应低于1500h,且应更换方便。 1 SAC GB/T28689—2012 3. 1. 11 减速箱内部清洁度不应大于润滑油油标下限质量的0.02%。 3. 1. 12 混砂机上的各种标牌应固定在明显的位置,并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3. 1. 13 混砂机的涂漆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 3.1. 14 随机技术文件的编制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 3.2 混砂机装配精度 3.2.1主轴轴线与底盘上平面的垂直度不应大于0.7/1000。 3.2.2 底衬板上平面的平面度:金属衬板不应大于1.5/1000;铸石衬板不应大于6.0/1000。 3.2. 3 底衬板接缝处的间隙:金属衬板不应大于1.5mm;铸石衬板不应大于10.0mm。 3.2.4出砂门关闭后低于门框板上平面的值不应大于1.5mm。 3.2.5出砂门、取样门关闭后周边间隙不应大于1.5mm。 3.2.6转子架下端径向跳动不应大于1.0mm。 3.2.7转子叶片及刮板的混砂面应堆焊碳化钨或镶嵌硬质合金等耐磨金属,其表面硬度不应低于 50 HRC. 3.3空运转要求 3.3.1空运转时间不应少于4h。 3.3.2各紧固、联接处不应松动。 3.3.34 各操纵机构、调整机构和控制机构应灵活、可靠。 3.3.4气动、润滑系统及各种管路应安装整齐、密封良好,不应有渗漏现象。 3.3.5各运动机构应运行平稳、可靠,不应有不正常声响,在空运转条件下,盘径小于2000mm的混 砂机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80dB(A),盘径等于或大于2000mm的混砂机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85dB (A)。 3.3. 6 空运转4h后,滚动轴承的温升不应大于35℃,最高温度不应高于70℃。 3.3.7 各电机的空运转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35% 3.4负荷运转要求 3.4.1 混砂机负荷运转前应进行空运转试验。 3.4.2混砂机每盘加料量不应低于2000kg。 3.4.3 混砂机每盘混辗周期(包含加料、混碾及卸料时间)不应大于150S。 3.4.4按规定的负载量及各种参数的要求进行负荷试验。 3.4.5 混砂机在额定负荷条件下运行应平稳、灵活。 3.4.6 残留砂量不应天于一次加砂量的2%。 3.4.7 按设计参数进行混砂,混砂性能应达到下列要求: 型砂性能稳定率E稳不应大于8%; 型砂性能均匀率E均不应大于5%; 混制的型砂中不应有直径大于2.0mm的坚硬颗粒。 4试验方法 4.1常规检测项目 4.1.1机器的噪声按GB/T25371的规定进行检验。 4.1.2机器的清洁度应按JB/T5365.1的规定进行检验。 2 GB/T28689—2012 4.1.3空运转4h后,用点温计分别测量两端轴承座,取其最大值加3℃修正值即轴承的最高温度,减 去环境温度即为轴承的温升。 4.1.4主轴轴线与底盘上平面的垂直度按GB/T17421.1—1998中5.5.1.2.4规定进行检验。 4.1.5底衬板上平面的平面度按GB/T17421.1一1998中5.3.2.2的规定进行检验。 4.2混砂性能的测定 4.2.1型砂配方:旧砂80%、新砂(粒度70/140)20%、膨润土2%、煤粉2%、水分4%~5%。 4.2.2混砂性能试验方法:按规定的参数混制3盘型砂,在混碾周期结束后,从每盘型砂随机抽取3个 砂样,在第3盘型砂取样后继续混制30S,再随机抽取3个砂样,并按取样顺序按1~12进行编号。 4.2.3型砂性能测定项目:紧实率、透气性、湿压强度。 4.2.4型砂稳定率按式(1)计算: E意= ..(1) A均3 式中: E秘———型砂稳定率,%; A均3 第10、11、12号砂样的性能平均值; A均9— 第1~9号砂样的性能平均值。 4.2.5型砂均匀率按式(2)计算: .(2) A均s 式中: 型砂均匀率,%; Amax 第1~9号砂样中型砂性能的最大值; 第1~9号砂样型砂性能的最小值。 4.2.6按规定卸完型砂后停机,清扫混砂机内的残留型砂,并将清扫出的型砂进行称重,计算型砂残 留量。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2出厂检验按3.1.6~3.1.9、3.1.11~3.1.14、3.2、3.3的要求进行 5.2 型式试验 5.2.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2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 5.2. 2 型式试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所检项目应全部合格。 5.2. 3 型式试验时抽检样品的数量: 当每批产量小于等于10台时抽检样品1台; 当每批产量大于10台时抽检样品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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