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60.20 X 5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884—2014 苹果醋饮料 Applevinegarbeverage 2014-09-30发布 2015-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0884—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饮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沈阳麦金利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农业大 学、广东天地壹号饮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森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慕侠、李羽楠、孟宪军、张銮、徐勤学、艾学东、王三星。 GB/T30884—2014 苹果醋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苹果醋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3.2所定义的苹果醋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5009.41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157食品中有机酸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789 饮料通则 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19297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SN/T2007一2007进出口果汁中乳酸、柠檬酸、富马酸含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术语和定义 GB10789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饮料用苹果醋 昔applevinegarforbeverage 以苹果、苹果边脚料或浓缩苹果汁(浆)为原料,经酒精发酵、醋酸发酵制成的液体产品。 3.2 苹果醋饮料applevinegarbeverage 以饮料用苹果醋为基础原料,可加人食糖和(或)甜味剂、苹果汁等,经调制而成的饮料。 4技术要求 4.1J 原辅料要求 4.1.1饮料用苹果醋: a)苹果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法规;浓缩苹果汁(浆)应符合GB17325等相关标准和法规 b) 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粮食及其副产品、糖类、酒精、有机酸及其他碳水化合物类辅料。 c) 除乙酸(醋酸)外,同时含有苹果酸、柠檬酸、酒石酸、琥珀酸等不挥发有机酸。其中,苹果酸含 量不低于0.08%(总酸按4%计时),柠檬酸、酒石酸、琥珀酸应全部检出;乳酸含量不高于 1 GB/T30884—2014 0.05%。 d) 不得检出游离矿酸。 4.1.2不得使用粮食等非苹果发酵产生或人工合成的食醋、乙酸、苹果酸、柠檬酸等调制苹果醋饮料。 4.1.3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4.2 感官要求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无异味,允许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配料要求 在苹果醋饮料加工中,苹果醋和苹果汁的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配料要求 项 目 要求 添加饮料用苹果醋(以总酸4%计时) 5% 添加苹果汁 30% 4.4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要求 项 目 要求 总酸(以乙酸计)/(g/kg) 3 苹果酸/(mg/kg) 50~1000 柠檬酸/(mg/kg) 300 乳酸/(mg/kg) < 250 游离矿酸 不得检出 :添加二氧化碳的产品总酸大于等于2.5g/kg。 4.5 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19297、GB2760、GB14880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50mL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状态和澄清 度,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5.2 理化检验 5.2.1 总酸 按GB/T12456规定的方法检验。 2 GB/T30884—2014 5.2.2苹果酸、柠檬酸、酒石酸、琥珀酸 按GB/T5009.157规定的方法检验。 5.2.3乳酸 按SN/T2007—2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5.2.4游离矿酸 按GB/T5009.41规定的方法检验。 SAC 6检验规则 6.1组批与抽样 6.1.1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 6.1.2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体积不少于2L),分别用于感官要求、理化要 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以及留样。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进行检验。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第4章要求的全部内容 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 6.4判定规则 6.4.1检验指标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合格。 6.4.2检验指标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验结果为 准。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标签 等相关标准和法规。 7.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7.3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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