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59.140.40 Y 94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0410—2013 制革机械 皮革崩裂强度测试仪 Leather machines-Leather bursting strength tester 2013-12-31发布 201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0410—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皮革机械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1/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仕特仪器(福建)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宇仪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大鹏机器有限公 司、佛山市南海区易特利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皮革和制革工业研究院、深圳市涂氏精怡科技有限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锦民、任波、刘龙、邓洪国、何伟新、李刚、涂进红。 I GB/T30410—2013 制革机械皮革崩裂强度测试仪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崩裂强度测试仪的技术参数与型号、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皮革崩裂试验测试仪(以下简称崩裂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5226.1一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4253 轻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QB/T 1524 制革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QB/T1588.3 轻工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3技术参数与型号 3.1技术参数 3.1.1最大负荷:1000N。 3.1.2力值测试精度:0.1N。 3.1.3位移测量精度:0.01mm。 3.1.4钢球直径:6.25mm±0.05mm。 3.1.5钢球上升速度:12mm/min±2mm/min。 3.1.6 上压环内径:25mm±0.05mm。 3.2 2型号 崩裂仪的型号按照QB/T1524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4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皮革崩裂强度测试仪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皮革崩裂强度测试仪的机加工件和装配应分别符合GB/T14253、QB/T1588.3的有关规定 4.2性能和结构 4.2.1 皮革崩裂强度测试仪操作应简便,其结构应便于迅速测试崩裂结果。 1 GB/T30410—2013 4.2.2仪器运行应平稳,无异常噪声,启动、停止动作应可靠,正确。 4.2.3各手动操作及调整的机构应轻便灵活。 4.2.4皮革崩裂强度测试仪由试样夹持装置、顶杆装置、测量装置和数字显示与记录装置组成。 4.2.5可自动记录顶杆位移距离,可自动记录粒面出现裂纹的瞬时力值以及顶伸过程中的最大力值。 4.2.6 试样夹持装置及顶杆装置部件示意图见图1及图2。 图1 已放入试样的夹持装置剖面图 图2夹具上下夹持部分及顶杆装置 GB/T304102013 4.2.7上压环内径尺寸为25mm土0.05mm,能将皮革试样夹持牢固,不产生松动和位移 4.2.8带钢球的顶杆,钢球牢固可靠确保作用力时不发生旋转或松动,钢球顶杆轴线与下夹具皮革固 定面垂直。顶杆作用于试样中心,钢球面与试样的切点为顶杆的起始点,作用力通过测量装置测出。崩 裂仪应能记录和读取测试过程中的最大负荷,以及试样产生裂纹和破裂时的力值和位移值。 4.3 安全、卫生要求 4.3.1测试仪应有消除静电装置,减少静电对人体的危害。 4.3.2测试仪应有润滑、操纵和安全等各种标识,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4.3.3保护联结电路的连续性,应符合GB5226.1一2008的要求。 4.3.4电气系统的绝缘电阻1M2。 4.4外观要求 4.4.1非加工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应有凸起、凹陷、划伤、锈蚀等缺陷。 4.4.2电镀件、发黑件的色调应一致,防护层不得有褪色、脱落、斑点等现象。 4.4.3涂漆件表面应色泽均匀,漆层牢固,不应有气泡、流挂、露底等缺陷。 4.4.4电气线路、电动及润滑系统等管路应排列整齐,不可与附近的运动件发生碰卡、摩擦等现象。 4.4.5各种标志牌齐全,安装位置合理、固定可靠 5检验方法 5.1 仪器中所有力值采用标准测力传感器校正力量值误差, 5.2 仪器中所有位移量及速度的测量采用千分尺及秒表。 5.3 按GB5226.1一2008的规定方法和要求,对4.3.3、4.3.4进行检验。 5.44.4外观要求采用手动及目测检测。 6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仪器出厂检验项目为第3章、第4章的内容。 6.1.2仪器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的内容。 6.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需抽一台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抽样及判定方法 由出厂检验合格入库的批量皮革崩裂测试仪中任意取一台进行检验。如不合格时,则对不合格项 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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