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120 T 47 G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1484—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 要求及试验方法 Cycle lif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traction battery of electric vehicle 2015-05-15发布 2015-05-1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1484—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份有限公司、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中国第一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 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海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清 源电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卡耐能源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上海大众 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科霸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成伟、王芳、刘仕强、孟祥峰、张娜、陆珂伟、曾祥兵、裴小娟、王震坡、姜久春、 王蓓、张彩萍、邵浙海、朱顺良、袁昌荣、刘鹏、王红梅、张永生、杨桃、刘震、俞建军、王清、彭汉瑞、和祥运、 王海兰、李长东、国德志、张敬捧、李庆 I GB/T31484—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 要求及试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的标准循环寿命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工况循环寿命 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装载在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41电工术语原电池和蓄电池 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900.41GB/T19596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体蓄电池 secondarycell 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 可充电。 3.2 蓄电池模块batterymodule 将一个以上单体蓄电池按照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组合,且只有一对正负极输出端子,并作为电 源使用的组合体。 3.3 蓄电池包batterypack 通常包括蓄电池模块、蓄电池管理模块(不包含BCU)、蓄电池箱以及相应附件,具有从外部获得电 能并可对外输出电能的单元。 3.4 蓄电池系统 battery system 一个或一个以上蓄电池包及相应附件(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以及机械总成 等)构成的能量存储装置。 3.5 额定容量 rated capacity 室温下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容量(Ah)。 3.6 额定能量 rated energy 室温下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1I.(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 1 GB/T31484—2015 3.7 初始容量 initial capacity 新出厂的动力蓄电池,在室温下,完全充电后,以1I(A)电流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时所 放出的容量(Ah)。 3.8 量initial energy 初始能量 新出厂的动力蓄电池,在室温下,完全充电后,以1Ii(A)电流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时所 放出的能量(Wh)。 3.9 室温荷电状态 state of charge;SOC 当前可用容量占初始容量的百分比。 4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Ci:1小时率额定容量(Ah)。 Ii:1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A)。 Cnl:1小时率实际放电容量(Ah)。 Inl:1小时率实际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l(A)。 5要求 5.1室温放电容量(初始容量) 5.1.1蓄电池单体按照6.2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 时所有测试样品初始容量极差不天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5%。 5.1.2蓄电池模块和系统按照6.2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 110%,同时所有测试样品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7%。 5.2标准循环寿命 测试样品按照6.4进行标准循环寿命测试时,循环次数达到5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 的90%,或者循环次数达到10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5.3工况循环寿命 5.3.1混合动力乘用车用功率型蓄电池按照6.5.1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 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和5s放电功率。 5.3.2混合动力商用车用功率型蓄电池按照6.5.2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 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和5s放电功率。 5.3.3纯电动乘用车用能量型蓄电池按照6.5.3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 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5.3.4纯电动商用车用能量型蓄电池按照6.5.4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 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5.3.5插电式和增程式电动汽车用蓄电池参照6.5.3或6.5.4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 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GB/T31484—2015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一般条件 6.1.1.1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25℃土5℃、相对湿度为15%~90%,大气压力为86kPa~ 106kPa的环境中进行。本标准所提到的室温,是指25℃士2℃。 6.1.1.2测试样品交付时需要包括必要的操作文件,以及和测试设备相连所需的接口部件(如连接器, 插头,包括冷却接口)。供应商需要提供蓄电池包或系统的工作限值,以保证整个测试过程的安全。 6.1.1.3充电方法:室温下,按照企业规定的充电方法进行充电; 若企业未提供充电方法,则依据以下方法充电: a)对于锂离子蓄电池,以I(A)电流恒流充电至企业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 终止电流降至0.05I,(A)时停止充电,充电后搁置1h(或企业规定的不高于1h的搁置时间); b) 对于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以1I.(A)电流恒流充电1h,再以0.2I1充电1h,充电后静置1h (或企业规定的不大于1h的静置时间)。 52 6.1.1.4 容量和能量测试方法: a) 以1I(A)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 b) 搁置不低于30min或企业规定的搁置时间(不高于60min); c) 按照6.1.1.3方法充电; d) 搁置不低于30min或企业规定的搁置时间(不高于60min); e) 以1Ii(A)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 f) 计算步骤e)放电容量(以Ah计)和放电能量(以Wh计)。 6.1.1.5 调整SOC至试验目标值n%的方法: a) 按照6.1.1.3方法充电; b) 搁置不低于30min或企业规定的搁置时间(不高于60min); c) 以1Im(A)恒流放电(100一n)/100h。 6.1.1.6 功率测试方法: a) 按照6.1.1.5方法调整测试样品SOC至50%; b) 搁置30min; c) 以企业规定的最大电流放电5s,试验后以1I(A)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 (P 计算步骤c)最后一个数据采集点的功率(W)。 6.1.1.7 本标准中室温容量和能量(6.2)和室温功率(6.3)测试适用于蓄电池单体、模块或系统,标准循 环寿命(6.4)测试适用于蓄电池单体或模块,工况循环寿命(6.5)测试适用于蓄电池模块或系统。 6.1.1.8 蓄电池放电电流符号为正,充电电流符号为负。 6.1.2 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的要求 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电压测量装置:不低于0.5级; b)电流测量装置:不低于0.5级; c) 温度测量装置:士0.5℃; (P 时间测量装置:土0.1%; e) 尺寸测量装置:±0.1%; f) 质量测量装置:士0.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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