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20 H 64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602010 钛及钛合金铸锭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 ingots 2011-01-10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6060—2010 前言 本标准中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军宁、陈峰、国斌、乔璐、李献军、黄永光。 1 GB/T 26060—2010 钛及钛合金铸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钛及钛合金铸锭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真空自耗电弧炉(VAR)、电子束冷床炉(EBCHM)生产的钛及钛合金圆型铸锭和矩 形扁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620.1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3620.2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4698(所有部分)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3605钛合金β转变温度测定方法 3要求 3.1铸锭的生产方式及熔次 铸锭的生产方式及熔次见表1。 表 1 牌号 生产方式 熔次 VAR,EBCHM+VAR 不少于两次 GB/T3620.1中所有牌号 EBCHM 一次 3.2化学成分 3.2.1牌号及化学成分 钛及钛合金铸锭的牌号和化学成分应符合GB/T3620.1的规定 3.2.2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需方从铸锭上取样进行化学成分复验分析时,其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3620.2的规定。 3.3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3.3.1铸锭的直径(厚度或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单位为毫米 直径(厚度或宽度) ≤350 >350~550 >550~720 >720~820 >820~1040 >1040 +5 +5 +5 +5 +5 +5 允许偏差 30 -40 -60 -70 -80 -100 3.3.2同一铸锭的最大直径(厚度或宽度)与最小直径(厚度或宽度)的差值应不大于其直径(厚度或宽 度)允许偏差之半。 GB/T26060—2010 3.3.3铸锭的长度及其充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3.3.4铸锭头、尾两端棱角(扁锭应包括侧棱)应进行倒角处理,倒角半径应不小于20mm。 3.3.5铸锭切斜应不大于30mm。 3.4β转变温度 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钛合金铸锭应进行β转变温度的测定,报实测值。 3.5超声波检验 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铸锭应进行超声波检验以确定缩孔距铸锭头部距离,并以对铸锭表 面无破坏的方式醒目、牢固的标出缩孔位置。超声波检验不作为判定依据 3.6表面状况 铸锭表面粗糙度Ra应不大于12.7μm。 3.7外观质量 铸锭应以机加工表面交付,经机加工后的铸锭表面应光滑、平整。 3.7.1铸锭侧表面不允许残留冷隔、夹层、疏松等缺陷,不允许有机加工台坎。允许有少量的气孔存 清理后应保证铸锭允许的最小尺寸,且清理部位应圆滑过渡,无台坎和棱角,清理部位的深宽比不大于 1:10.清理深度不大于10mm。 3.7.2铸锭头、尾部端面应平整,不充许有机加工台坎、火割、飞溅物、熔瘤等痕迹存在,不充许有开放 性缩孔存在。 3.8铸锭冒口处理 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铸锭应去除冒口。 4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分析按GB/T4698进行。 4.2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 4.3β转变温度按GB/T23605进行。 4.4超声波检验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 4.5表面状况用对比试块进行。 4.6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查,必要时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铸锭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应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 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单锭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个铸锭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外形尺寸、表面状况和外观质量的检验。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 时,还应进行超声波检验、β转变温度的检验。合同中注明的其他检验项目也应进行检验。 5.4取样位置及取样数量 5.4.1铸锭的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 2 GB/T26060—2010 表 3 取样规定 检验项目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见5.4.2条 3. 2 4.1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逐锭 3. 3 4. 2 β转变温度 逐锭,头部或尾部取一份 4.3 3. 4 超声波检验 逐锭 3.5 4. 4 表面状况 逐锭 3.6 4.5 外观质量 逐锭 3.7 4.6 5.4.2纯钛铸锭和直径不大于350mm的钛合金圆锭,从每个铸锭侧面头部一点取样进行化学成分分 析;直径大于350mm的钛合金圆锭和合金扁锭,从每个铸锭侧面头、尾两点取样进行化学成分分析。 取样位置应在距两端200mm~300mm的范围内进行。在每个取样部位先去除铸造表面5mm~ 7mm后,采用车削或钻取的方式取样。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允许从原取样部位附近加倍取样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试验。若仍有试 样的结果不合格,判该锭不合格。 SAG 5.5.2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检验不合格,判该锭不合格。 5.5.3表面状况检验不合格,判该锭不合格。 5.5.4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判该锭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每个铸锭及外包装上应用标记液、钢印或其他方式,在铸锭头部和侧面(靠近头部端)清晰、牢固的 标明供方名称、标识、牌号、规格以及熔炼炉号等内容。 6.2包装、运输、贮存 6.2.1铸锭可按下列包装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包装。 裸装; b) 用麻布(袋)包裹; 用木托或钢托支承包装,包装时应保证铸锭与地面留有足够的距离,以便装卸(木托包装见附 c) 录A,钢托包装可参照木托包装进行); d)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包装方式。 6.2.2铸锭运输和贮存时,需防止滚动、剧烈碰撞和活性化学物质的腐蚀。 6.3质量证明书 每个铸锭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产品牌号、规格和重量(净重和毛重); d) 生产方式和熔次; e) 熔炼炉号; f)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g) 本标准编号; h) 包装日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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