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6063—2010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群伟、王战宏、李众、买学峰、赵玉林。 1C 1 GB/T 26063—2010 铍铝合金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铍铝合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与合同 (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由粉末冶金工艺或由真空熔铸工艺生产的铍含量在60%~69%的铍铝合金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28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3850致密烧结金属材料与硬质合金密度测定方法 GJB1550铍粉、铍材X射线照相检验方法 3要求 3.1牌号 产品的牌号、制造方法、供应状态见表1。 表 1 牌号 制造方法 供应状态 BeAl-F 粉末冶金 压制态 BeAl-Z 真空铸造 铸造态 3.2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 2 化学成分/% 牌号 杂质元素含量,不大于 Be Al Si Fe 0 C Mg 杂质总量 BeAl-F 60.00~65.00 余量 0.20 1.50 0.15 0.06 2.50 BeAl-Z 60.00~69.00 余量 0.30 0.20 0.20 0.20 0.06 2.50 注:杂质总量指除Be、Al外,Si、Fe、O、C、Mg等元素的总和。 3.3力学性能 产品的室温力学性能应满足表3的要求。 GB/T26063—2010 表 3 抗拉强度Rm/ 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o.2/ 断后伸长率A25mm 牌号 MPa MPa % BeAl-F ≥270 ≥160 ≥2 BeAl-Z ≥160 ≥80 ≥2 3.4密度 产品的密度为(2.1±0.1)g/cm 3.5外形、尺寸和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形、尺寸和外观质量应符合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 3.6内部质量 产品应进行X射线检验。在2.0%~3.0%的照相灵敏度条件下,内部缺陷应符合双方签订的订货 合同。 4试验方法 4. 1 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4. 2 力学性能的检验按GB/T228的规定进行,拉伸试验试样如图1所示。 4. 3 密度的检验按GB/T3850的规定进行。 4.4 尺寸的检验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检查。 4.5 外形和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4.6 内部质量的检验按GJB1550的规定进行。 单位为毫米 10F90 Lo=25 10 1. 30 60 图1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 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 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生产工艺的产品组成。 2 GB/T26063—2010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密度、尺寸、外形和外观质量、内部质量的检验。 5.4取样和制样 5.4. 1 产品的取样和制样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条号 检查或试验方法章条号 化学成分 5.4.2 3. 2 4. 1 力学性能 5.4.3 3. 3 4.2 密度 逐件 3. 4 4.3 尺寸和外形 逐件 3. 5 4. 4 外观质量 逐件 3. 5 4.5 内部质量 逐件 3. 6 4.6 5.4.2化学成分的取样规定。 5.4.2.1仲裁取样数量:每批产品取样3个。 5.4.2.2仲裁取样方法: a)取样位置:产品交叉对角线的中心点及交叉线的任意两端点。 b)取样方法:采用钻孔法,产品去掉表皮2mm后,取样100g。 5.4.2.3试样的制备:使用玛瑙石研钵,将试样研磨至100目。 5.4.3力学性能的取样规定。 5.4.3.1仲裁取样数量:每批产品取样3个。 5.4.3.2仲裁取样方法: a)取样位置:产品交叉对角线的中心点及交叉线的任意两端点。 b)取样方法:使用锯切法,将试样切割成$11mm、长61mm的圆棒 5.4.3.3试样的制备:使用线切割及数控车床,将试样加工成图1的尺寸。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同一产品上依据取样规则另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 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仍有一个试样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中有两个试样检测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另取双倍试样进行重复检 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重复检验结果仍有试样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 合格。 5.5.3 密度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5.5.4 外形、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5.5.5 内部质量检验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6.1.1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6.1.2每个产品包装箱上应注明防潮”和“小心轻放”字样或标志,并标明以下内容: 供方名称; a) b)j 产品名称及牌号; 生产批号或产品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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