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60 A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7702—201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payment service for residents old-age insurance 2019-06-04实施 2019-06-04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7702—2019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待遇核定 4 4.1 基本要求 4.2 告知 4.3 受理 4.4 初审 4.5 复核 待遇支付 5 5.1 基本要求 5.2 待遇发放 5.3 待遇调整 5.4 待遇暂停 5.5 待遇恢复 5.6 待遇清算 6 资格核对 6.1 基本要求 6.2 核查认证 争议处理 7 8 档案管理 9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参考文献 GB/T37702—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社会保险局、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 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湖南省湘潭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华芳、罗莽、罗赣湘、秦瑞、李峰、黄家端、陈海栋、穆利、夏方德、杨成、王岚、 杨静、韩琴、张兆兆、马亚平。 Ⅲ GB/T37702—201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的要求,包括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资格核对、争 议处理、档案管理、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 “事务所”)、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596.1—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31596.2—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3159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1596.1—2015、GB/T31596.2—201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 下重复列出了GB/T31596.1—2015、GB/T31596.2—2015中的—些术语和定义。 3.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residents old-ageinsurance;ROI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 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注:在校学生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GB/T31596.2—2015,定义2.1.2] 3.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benefits forROI 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用于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 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GB/T31596.2—2015,定义5.4.1] 3.3 参保人theinsured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个人。 [GB/T31596.1—2015,定义3.1] 3.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the social insuranceadministration staff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1 GB/T37702—2019 的运行管理、经办事务和社会服务职责的机构 GB/T31596.12015,定义8.1 4待遇核定 4.1基本要求 待遇领取资格,核定待遇标准。 4.2告知 SZIG 社保机构应按月生成次月到达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名单,会同事务所、协办员告知符合条件的参 保人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3受理 4.3.1村(居)民委员会应受理参保人提出的待遇领取申请,核对参保人提供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 务所。 4.3.2社保机构或事务所宜直接受理参保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4.4初审 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上报社保机构。 4.5复核 4.5.1社保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规定对参保人是否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社会养老保障 待遇进行核查。 4.5.2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社保机构应为其核定待遇,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 定表。 4.5.3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社保机构应会同事务所、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5待遇支付 5.1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通过合作金融机构,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月足额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须暂停待遇发放的,应按规定办理待遇暂停手续;符合待遇续发条件的,恢复待遇发放 5.2待遇发放 5.2.1社保机构应按月生成待遇支付明细,向财政部门申请拔付资金,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划人待遇领 取人员银行账户。 5.2.2社保机构应按月核对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支付确认。 5.3待遇调整 社保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为符合待遇调整条件的待遇领取人员调整待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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