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10 A 9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664—2003 代替GB12664—1990 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portable X-ray security inspection equipment 2004-02-01实施 2003-06-2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2664—2003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B12664—1990《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技术条件》的修订版。 本标准对原标准内容上做了不少补充和修改,主要变化有: 标准名称改为《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通用规范》; 术语和定义做了较大调整; 一一性能要求做了较大调整,提高了试验的可操作性; 电气安全要求做了调整和扩充; 辐射防护性能要求做了较大调整和提高; 增加了电磁兼容性要求; 体的规定;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附录均做了调整和补充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12664—1990。 本标准的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谷峰、洪良瑞。 本标准1990年12月首次发布,2003年6月第一次修订。 SAG I GB12664—2003 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通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 和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场安全检查中的各类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2000,eqvISO.780:1997) 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GB/T2423.1- 2001,idtIEC60068-2-1:1990) GB/T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GB/T2423.2- 2001,idt IEC 60068-2-2:1974) GB/T2423.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GB/T2423.3- 1993, eqvIEC 60068-2-3:1984) GB/T2423.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a和导则:冲击(GB/T 2423.5—1995,idtIEC60068-2-27:1987) GB/T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 (GB/T2423.101995.idtIEC60068-2-6:1982) GB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eqvIEC60529:1989) GB4793.1一1995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idtIEC 61010-1:1990) GB/T6593一1996电子测量仪器质量检验规则 GB/T17626.2—1998E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IEC61000-4-2: 1995) GB/T17626.3—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IEC 61000-4-3:1995) GB/T17626.5—1999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IEC61000-4- 5:1995)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portable X-ray security inspection equipment -种利用X射线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的装置,其结构整体或分成单元一般可由工作人员直接携带 上的功能组件简称部件。 1 GB12664—2003 3. 2 工作位置operatingposition 按设备的使用要求正常操作设备时,工作人员相对于射线辐射源的位置。 4技术要求 4.1外观 a)表面平整,不应有凹陷、裂纹、划痕等明显的机械损伤或永久变形; b)涂镀层光洁,不应有起泡、剥落、腐蚀、污渍等缺陷; c)常触及的部位不应有可能勾扯衣物或划伤皮肤的钉头、尖角、毛边或锐棱, 4.2机械结构 4.2.1机箱 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工作状态下应能放置平稳,无框动。 4.2.2外壳防护等级 应符合GB4208—1993的规定,不低于IP20的要求。 4.2.3提手 携带单元的提手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足够牢固,不应有断裂、变形或其他明显失效现象 4.2.4脚轮 脚轮应有足够的强度和转动灵活性,与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4.2.5连接电缆 a)电缆的收放、接插和分断应设计合理,便于徒手操作。 b)不同用途的插头之间应不能互换插接。 c)电缆根部与接插件的连接须足够牢固,应有防止过度弯折和拽脱的措施,并至少应能承受 50N的拉力而不出现松脱现象。 4.2.6密封部件 射线源箱体等处的密封部件应保持良好的性能,无渗漏现象。 4.3运行控制 4.3.1辐射控制装置 启动辐射和停止辐射时需要操作的控制装置必须置于X射线辐射野之外。 利用距离防护的上述控制装置,其连接到射线源控制端的电缆长度不应短于3m。如果使用延时 控制装置实现距离防护,延迟时间不应小于10S。 4.3.2控制装置的操作 a)开关,按钮和各种装置应操作灵活,手感明确,功能可靠; b) 如果配有无线遥控器,则控制距离至少应达到10m; c)直流供电设备的电源应由钥匙开关控制,以防止非工作状态时误通电。 4.3.3远程控制 如果允许通过远程计算机或网络进行控制,则应提供相应的控制程序。当远程控制因故中断时,设 备应能自动停机或恢复本地控制。 4.4标识 a)在供电电源端子附近应标出电源的额定供电电压,或使用电池的型号和连接极性; b)开关的通断、按钮的功能、各种现场连接的电缆以及备选件的安装均应标识清晰、明确; 在可更换的熔断器附近,应标明熔断器的额定值; (p 有可能引起危险的操作装置或步骤应在醒目的位置加警告标记,并在使用说明中突出注明; e) 如果产品的辐射输出可能对感光胶片等物品产生有害影响,则应在醒目的位置提示注意,并在 2 GB12664—2003 使用说明中说明; f)用图形表示的符号应符合GB4793.1—1995表1的要求; g)需用文字表示的应当用中文标出; h)在正常使用和厂家规定的清洁方法下,文字、符号和标识应能长期保持清晰和牢固。 4.5电源适用范围 用电池供电的设备应采用可充电电池,并应能自行对电池充电。在电池充满或电池电压超出正常 工作范围时,设备应能告知工作人员注意。 对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单元或部件,应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明确加以说明。 4.6电气安全 4.6.1接地 当使用交流供电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端,并采用单相三线(相、零、地)电源线和连接插件。保护 接地端与保护接地的所有可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阻抗不应大于0.12。 4.6.2绝缘电阻 当使用交流供电时,所有可触及金属部件与供电电源端子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为:在正常条件下不小 于100M2,在潮热条件下不小于2Mα。 4.6.3漏电流 当使用交流供电时,所有可触及零部件与地之间以及两个可触及件间的漏电流应为:正弦波时不超 过0.5mA有效值,非正弦波时不超过0.7mA峰值或2mA直流值。 4.6.4介电强度 当使用交流供电时,保护接地与供电电源端子之间的介电强度应为:能承受不低于GB4793.1 1995表D4中300V挡规定的试验电压,而不出现击穿或重复飞弧。 4.6.5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当使用交流供电时,与供电电源相连接电路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为:不低于GB4793.1一1995 表D4中300V挡的规定。 4.7辐射防护要求 4.7.1泄漏辐射 a)距X射线辐射窗口1m处,泄漏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不超过0.02mGy/h。 b)距X射线源表面50mm处,泄漏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不超过0.2mGy/h。 kg或R)的关系为:1Gy=2.96×10-²C/kg,或1Gy=115R。 4.7.2杂散辐射 a)X射线辐射时,工作位置处杂散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应超过0.6mGy/h。 b)如工作位置的辐射强度超过上述限值,产品应规定有效的射线防护措施,保证防护措施下工 作位置的辐射强度低于上述限值。 c)以X射线辐射窗口为基准点,产品标准应给出各种可能工作位置的杂散辐射分布图或若干个 点的杂散辐射最大数值,以利于估算工作人员可能的吸收剂量。 4.7.3辐射野的限制 X射线辐射窗口上应安装限束系统(如限束器、光阑等),保证辐射野外的辐射强度有明显下降。 4.8性能要求 4.8.1功能 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正确操作,应能完成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各项功能。 4.8.2辐射输出 产品标准应规定设备中X射线源的辐射输出强度。对连续型X射线源,辐射输出用空气比释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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